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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二)宪政民主论构成一国政治权力的首要正当性基础
  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可以说宪政民主论是一种政治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它不反对至高权威的存在和必要性,但将这一至高权威附着于宪法之上;它承认国家和政治权力不可或缺,但却坚持认为它们是必要的“恶”,必须受到制度性的制约;它承认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但建构了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等制度来保证主权者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和实现;最为重要的是它倡导公民文化和身份平等,它并不否认多数和少数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但它允许少数和多数之间的相互分化;它坚持任何社会成员不得被固定化为特定的少数身份并受到与多数完全不同的宪法待遇。易言之,宪政民主论关注的核心是政府怎样代表每一个公民并保障个人权利,以及公民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制约自己选出的代表,最终实现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利益增进的协调。
  无论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对宪政、民主和人权的解读是如何的不同,但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及其制度化形态的宪法所确立的权力渊源制度(人民主权)、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所达致的程序性正义和实质正义,已构成了一国政治权力的首要正当性基础。人民主权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人民主权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自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宣布“全部主权的本原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以来,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国宪法权力存在和运行正当性的逻辑基础便获得了根本法的确认和精心呵护。在现代各国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成为基本原则,得到了宪法规范或直接或间接或原则或具体的承认和表达。
  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为宪法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础。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但是,它更多地是预设了一种前提,并未将这一让渡行为本身实证化和制度化为稳定可操作的程序,因而只是提供了宪法权力正当存在的可能性。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则使这样一种预设成为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识、一种制度化的程序。它使宪法权力从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获得正当性,从而为宪法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础。易言之,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正是如此,选举制度构成了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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