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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秦前红*  叶海波**


【摘要】宪政民主论构成了现代国家政治权力存在和运行的首要正当性基础。八二年以来的四次宪法修改特别是新近的宪法修正案,不仅使宪法内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显了朝野关于民主的新认识。政治文明、人权保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内容入宪表明我们正在放弃历时长久的“革命”民主观,并形成一种新的宪政民主思维。

【关键词】宪法修正 “革命”民主 宪政民主  政治文明 人权保障
【全文】
  
  
  宪法是人民的圣典。每当修宪时,它都要氤氲一层神圣而美丽的光环。这不仅是因为媒体的聚焦会使修宪议题演变为公共话语,更因为现代修宪已成为与社会各阶层、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利益博弈,对利益安排的预期和憧憬使它吸引人们的凝视与关怀。但宪法终究不是凡器,它高贵得让人陌生,抽象得让人疑惑,灿烂得让人不能亲近。因此,宪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不是宪法行程的归宿,而只是漫漫征程的起点。我们要认真对待、深入解读宪法修正所折射出的宪政民主理念。纵观中国的修宪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八二年以来的四次宪法修改特别是新近的宪法修正案,不仅使宪法内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显了朝野关于国家权力的新认识。八二宪法将“公民权利”的内容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人们关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孰本孰末的认知变迁。公民权利的“顺序在先”引导着公民意识的复苏和勃兴,并为法治理念的导入储备力量。九九宪法修正案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树立宪政民主观的重要里程碑,它表达了任何权力都必须是法律之下的权力的法治信念。而二零零四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则表达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良宪治国的坚定决心,是对“宪法者,公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一法治普遍真理的回归,是对国家权力价值的鲜明认知。二十年,四次宪法修改,“权利优位”、“法治模式”和人权理念随之确立。显然,这样的价值和制度选择,昭示了人们对宪政民主观的趋近。新近的修正案对“政治文明”和“人权”等的宣示,正是这一理念的写照和固化,它反映了人们关于国家权力正当性基础和价值根基的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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