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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行为规范(中译本)

  申请需递交给秘书,若秘书不在,递交给当值官员。在任何情况下,申请都不应递交给行政法官。
  (d)程序记录
  听证,包括法律执行部根据第513条单方面呈递文件,应依据第302条进行记录或笔录。
  511. 暂时终止令:通知;听证程序
  (a)通知 如何发通知
  暂时终止令的申请通知必须根据第141(b)条送达听证通知和要求说明理由令;若上述送达无法实现,可以采取可以通知到当事人的其他合理方式送达,包括以电话形式通知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大致内容。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申请,根据第513条,在委员会审议之前,无需向当事人发出通知。
  (b)委员会的听证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暂时终止令申请的听证由委员会进行。
  (c)主持官员: 委派。主席应主持听证或选派一名委员主持听证。如主席不在或不能出席听证,且未能指定其它委员主持听证,当日的当值官员应主持或另找其它委员主持听证。
  (d)听证程序
  (1) 主持官员拥有第111条中规定的听证官所享有的所有权力,并可对证据的采信和其它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举行口头陈述、各方举证或辩论时间、是否允许在听证后提交摘要,允许提供认定事实和法律结论草稿(如此情形发生)以及提交程序,但前提是,主持官员可向其它出席听证的委员咨询以上或其它程序问题。
  (2) 出席听证的每名委员均有合理的机会向证人(如有)或律师提问。
  (3) 当事人或证人可通过电话出席会议。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允许其它远程接入方式,包括视像接入。委员会决定是否允许其它遥控接入方式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其它接入方式会否导致听证的延迟,其它接入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提出使用该方式的当事人会否承担所需开支。
  (4) 听证开始后,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或当事人动议,指定听证官主持口头陈述或其它举证会,并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该陈述会或其它证据记录。但该听证官不得做出任何建议或初始裁决。
  512. 暂时终止令:听证后颁布
  (a)颁布前提
  只有当委员会认为在要求施加临时终止令的程序启动令中检控的违法或可能违法行为(包括证券法8A(a), 15 U.S.C.77h-1(1), 交易法21C(a), 15 U.S.C. 78u-3(a), 投资公司法9(f)(1), 15 U.S.C. 80a-9(f)(1), 或投资顾问法203(k)(1), 15 U.S.C. 80b-3(k)(1)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永久终止令的程序完成前,有可能造成严重的资产流失或变卖、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实质性地损害公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带来损失等。
  (b)令状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所有核准的暂时终止令须:
  (5) 描述颁布的根据,包括检控的违法行为,以及如不发布该令,有可能导致的损失。
  (6) 尽量详细地描述当事人被允许或被禁止的行为,但无需援引程序启动令或其它文件。
  (7) 签署发布的日期和时间
  (c)送达生效。暂时终止令在送达当事人后即时生效。
  (d)送达方式。暂时终止令的送达须遵循第141(a)的规定。送达人应尽快提交一份证明,说明被送达人,送达形式,送达日期,送达地址以及送达人本人的姓名。不提交该份证明,不影响令状送达的有效性。
  (e)委员会复议。当事人在暂时终止令送达后向随时向委员会申请撤
  销、限制或暂停该令。申请应详细列出支持上述要求的事实。
  513. 暂时终止令:无需听证颁布
  除第512中条列出的颁布暂时终止令的要求外,在没有事先通知和听证机会情况发布暂时终止令时,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a) 无需听证颁布暂时终止令的前提
  只有在委员会认为无法在颁布指令前事先通知和进行听证,或该举有违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可在没有事先通知和听证机会前发布暂时终止令。
  (b)令状内容
  单方面的暂时终止令必须特别指明为何无法事先通知和进行听证,或违反了公众利益。
  (c)委员会的听证
  当事人在无听证发布的暂时终止令送达后,可向委员会申请撤销、限制或暂停该指令。如果在令状送达后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还可就该申请要求进行听证。委员会需在尽可能最短的时间内就该申请举行听证,并做出裁决。听证应在递交申请后的两日内举行,除非申请人同意延期,或委员会根据适当的理由决定延期。委员会应在递交申请后五日内做出裁决,除非委员会可提出适当的理由,可延期五日(或申请人同意延迟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如委员会不能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或申请人同意延迟的时间内)做出裁决,暂时终止令将被暂停,直至做出裁决。
  (d)主持官员,听证程序
  挑选听证会主持官员,以及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应符合第511条之规定。
  514. 暂时终止令:司法审查;有效期限
  (a)司法审查的条件
  可根据证券法8A(d)(2) , 15 U.S.C. 77h-1(d)(2), 交易法Section 21C(d)(2), 15 U.S.C. 78u-3(d)(2), 投资公司法Section 9(f)(4)(B), 15 U.S.C.80a-9(f)(4)(B),或投资顾问法Section 203(k)(4)(B), 15 U.S.C. 80b-3(k)(4)(B)的有关规定,将暂时终止令提交司法审查 。
  (b)有效期限
  除非被委员会决定、法院的裁决、听证官根据第531条决定、或第513条的适用所撤销、限制或暂停,暂时终止令继续有效,直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先行出现:
  (1) 决定是否颁发永久终止令的程序完结;或
  (2)  如果对颁发永久终止令的初始裁决提出复议,在根据第540(b)条发出摘要安排令后的180天,或当事人同意的更长时间。
  520. 中止经纪人、证券商或其它根据证券法合法登记的实体的注册资格:申请
  (a) 程序
  要求在吊销经纪商、自营商、市政证券自营商、政府证券经纪商、政府证券自营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或过户代理等机构资格审议终结前中止它们资格的申请必须由法律执行部做出。申请中应列出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或规章,以及对每个当事人采取的中止处罚。
  (b)所需文件
  申请时需递交以下附件:由熟悉情况之人签署的事实声明,要点和法律根据备忘录,暂时中止资格令草稿,听证通知和要求说明是否暂时中止资格理由命令的草稿。如果永久吊销注册的程序尚未启动,还应在申请时递交程序启动令的草稿,以决定是否应永久吊销注册资格。
  (c)递交申请:申请应递交给秘书,若秘书不在,递交给当值官员。在任何情况下,申请都不应递交给行政法官。
  (d) 听证记录:所有听证都必须依据第302条进行记录或笔录。
  521. 中止经纪人、证券商或其它根据交易法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格:听证通知及申请中的听证机会
  (a) 如何发出通知
  依第520条中止注册资格的申请通知必须根据第141(b)条送达听证通知和要求说明理由令;若上述送达无法实现,可以采取可以通知到当事人的其他合理方式送达,包括以电话形式通知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大致内容。(b)听证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依第520条中止注册资格的申请的听证由委员会进行。
  (c)主持官员: 委派。主席应主持听证或选派一名委员主持听证。如主席不在或不能出席听证,且未能指定其它委员主持听证,当日的当值官员应主持或另找其它委员主持听证。
  (d)听证程序
  (1) 主持官员拥有第111条中规定的听证官所享有的所有权力,并可对证据的采信和其它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举行口头陈述、各方举证或辩论时间、是否允许在听证后提交摘要,允许提供认定事实和法律结论草稿(如此情形发生)以及提交程序,但前提是,主持官员可向其它出席听证的委员咨询以上或其它程序问题。
  (2) 出席听证的每名委员均有合理的机会向证人(如有)或律师提问。
  (3) 当事人或证人可通过电话出席会议。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允许其它远程接入方式,包括视像接入。委员会决定是否允许其它遥控接入方式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其它接入方式会否导致听证的延迟,其它接入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提出使用该方式的当事人会否承担所需开支。
  (4) 听证开始后,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或当事人动议,指定听证官主持口头陈述或其它举证会,并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该陈述会或其它证据记录。但该听证官不得做出任何建议或初始裁决。
  522. 中止经纪人、证券商或其它根据交易法合法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格:令状发布及复议
  (a)发布前提:在决定是否永久吊销注册程序终结前,只有在委员会认定中止注册资格为维护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所必须,才可发布该中止令。
  (b)令状内容、范围和形式:所有中止注册令须:
  (1) 描述发布的根据,包括检控的违法行为,以及如不发布此令可能导致的损失。
  (2) 禁令详细地描述当事人被允许或被制止的行为,但无需援引程序启动令或其它文件。
  (3) 签署发布的日期和时间
  (c)送达生效。中止注册令在送达当事人后即时生效。
  (d)送达方式
  中止注册令的送达须遵循第141(a)的规定。送达人应尽快提交一份证明,说明被送达人,送达形式,送达日期,送达地址以及送达人本人的姓名。如未能提交该证声明,不影响送达的有效性。
  (e)委员会复议
  当事人在中止注册令送达后可随时向委员会申请撤销、限制或暂停。在申请的同时,应详细列出支持该要求的事实。
  523 (保留)
  524. 暂停注册:期限
  除非被委员会决定、法院的裁决、听证官根据第531条决定所撤销、限制或暂停,中止注册令继续有效,直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先行出现:
  (1)决定是否颁发永久吊销令的程序完结;或
  (2)如果对颁发永久吊销令的初始裁决提出复议,在根据第540(b)条发出摘要安排令后的180天,或当事人同意的更长时间。
  
  530.永久令的初始裁决:提交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草稿的时间
  除非委员会或听证官另行决定,若暂时终止令或中止注册令生效,有关是否将该令转为永久性的初始裁决必须依照以下时间限制进行准备:
  (a)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以及佐证摘要应在听证结束后30日内提交。
  (b)秘书应在听证官要求递交最后一份摘要后三日内将程序的记录提交给该听证官。
  (c)初始裁决应在尽可能最短的时间内提交给秘书,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程序记录送达后的30天,除非听证官有适当的理由下令将时间延长最多30天。
  531. 永久令的初始裁决:对暂时令的影响
  (a)永久处罚的要点
  当发布初始裁决时,若对当事人的暂时处罚尚有效,该初始裁决应列明:
  (1) 暂时终止令转变为永久终止令的前提和条件;以及
  (2) 临时中止注册令是否应转为永久吊销注册资格令。
  (b)暂时令的修正
  如果无法根据初始裁决将暂时令转为永久令,听证官应另外发布一个决定,根据初始裁决规定的条件,撤销、限制或暂停该暂时令。听证官应拒绝暂停临时令中的某个条款,若该条款的持续有效性是实现初始裁决中规定的处罚(包括归还所得、支付利息或罚款)的必要条件。修正暂时令的决定应在发出后14天开始生效。在修正暂时令发出后一周内,有意者可根据第401条向委员会提出暂停或修正该令。
  540. 申请复议和委员会对将暂时令转为永久令初始裁决的复议
  (a)复议申请
  任何人若寻求委员会对将暂时令转为永久令的初始裁决进行复议,应在初始裁决送达后10内根据第401条规定提出申请。
  (b)复议程序
  若委员会同意复议,应根据第450条发出摘要安排令。除委员会特别要求外,应在同意复议决定发出后21日内递交陈述摘要,反对摘要应在陈述摘要提交后14天内提交。对反对摘要的答辩摘要则应在反对摘要提交后7日内提交。如委员会允许口头辩论,应在摘要安排令发布后90天内举行
  550. 根据交易法第12(k)(1)(A)的即决暂停令
  (a)撤销暂停令的申请
  受到依交易法第12(k)(1)(A)发布的暂停令不利影响的人,如欲证明该暂停令对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可向秘书提交已宣誓的申请,要求撤销该暂停令。该申请应列出申请人认为应中止该交易暂停令的理由,并提供有关事实。
  (b)委员会对申请的审议
  委员会可排期举行听证,要求提供更多的书面材料,或根据已呈上的申请材料和委员会已知的相关事实做出决定。如申请人不合作,或阻挠拒绝检查,委员会可以此为理由否决该申请。
  第六章 归还侵吞财产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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