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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

  3、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特别注重程序公正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案件的办理规定了比普通案件更为严格的程序,从而为防止错杀、滥杀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保障。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从侦查、批捕、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直到临刑监督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必须解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消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4、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从严把握,罪行极其严重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对于基本犯罪事实虽然清楚,但某些影响到罪行轻重的事实情节仍存在疑点,不能有力佐证的,即使能定罪,也不能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当办案人员内部对于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属于可杀可不杀等重大问题存有疑问时,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
  5、要理性对待民愤。死刑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中,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集中体现着人民意志的死刑立法同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是基本一致的。应当承认,平息民愤是死刑适用时应当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民愤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力夸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为民愤毕竟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成分,而感情不能代替证据,义愤不能代替理智。民愤这一情节只有在经过法官独立判断之后,才能对死刑的裁量发生适度影响。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公众很难全面细致地了解全部案情,加之某些传媒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事实进行炒作,有意渲染案情或认为地取舍案情,从而会形成错误的舆论和民愤。在此情况下,法官一定要保持清醒和冷静的头脑,要敢于顶住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依法秉公而断,决不能盲从或屈服于不正确的民愤,从而牺牲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办的死刑案件成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才能杜绝冤杀无辜的悲剧发生,也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官对生命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6、要注意把握死刑裁量中的平衡原则。死刑裁量的平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纵向稳定,即从时间因素看,如果未发生战争、大规模动乱等突发性事件,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没有剧烈的变化,则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总量应大体保持稳定,不能忽高忽低,忽宽忽严。二是死刑裁量的横向协调。即从空间因素看,在同一时期内,死刑的裁量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法院之间,应大体上保持一致,不应出现死刑适用的标准相互间差异过大,对近似案件所判结果过于悬殊的情况。在死刑裁量的纵向稳定方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司法机关过分强调紧跟形势,导致对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时紧时松,甚至将形势需要凌架于犯罪事实本身和预防犯罪的目标。例如,有些法院在“严打”期间,把一些论罪不该处死的犯罪人也判了死刑,这种片面强调形势而置法定标准和死刑政策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在死刑裁量的横向协调方面,主要问题是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间在死刑案件中量刑失衡的现象仍比较严重。法官的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判决的公正性。为此,应当选拔最优秀的法官来从事死刑案件的审判,确保这一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出差错。为了减少死刑案件中的量刑偏差的问题,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精神,将1983年以来下放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尽快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促进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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