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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

  三、贯彻“少杀慎杀”方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在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贯彻上,最为关键的是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死刑虽然是必要的,但如果不加严格限制而放任死刑的扩张,必然同世界刑罚文明的演进趋势相背离;同时,限制死刑也是朝着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的具体举措,正是在不断对死刑适用加以限制的基础上,死刑才有可能最终走向消亡。
  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大方面,即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
  (一)立法限制
  应当说,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典对死刑立法做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新刑法典颁布以来,在一系列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中,至今没有再增加死刑条款,体现了立法者对死刑问题保持着较为审慎的态度。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条款过多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进一步裁减死刑罪名应是我国刑事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近70种死刑罪名,其数量之多,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即使像印度、蒙古这样社会经济状况与中国相当甚至不如中国的国家,其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不超过10个,因此,以经济发展水平低为我国如此庞大的死刑立法辩解,显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另一方面,我国对一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妨害风尚犯罪等也规定了死刑,仅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达16个之多。这在当今各国刑事立法中是极为罕见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有关文件中,将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解释为类似于谋杀这样的严重危及人身的犯罪。从各国立法看,对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妨害风尚犯罪不设死刑几乎成为通例。因此,我国立法上的死刑适用范围仍有相当大的缩减空间。笔者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死刑罪名,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几个直接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犯罪之外,其余均不必保留死刑。此外,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等死刑条款,也有裁减的必要。尤其是组织卖淫罪,属于无直接受害人的“风化犯罪”,其性质有别于逼良为娼的强迫卖淫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完全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实无规定死刑之必要,而且从实践看,公众普遍对这种犯罪的死刑判决缺乏认同感。例如,1998年北京马玉兰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后,据媒体的调查,人们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许多人对刑法规定对该罪可判死刑表示不可理解。因此,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删减这些不是很有立法必要同时缺乏群众心理基础的死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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