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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

  然而,死刑的急剧扩张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1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的“两高”局面,严重刑事犯罪依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令人担忧。针对这种局面,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急剧膨胀的死刑立法进行理性的反思,并指出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3]正如死刑限制论者所指出的,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死刑的作用一旦被夸大、神话,死刑的威慑力度就必然会减弱,刑罚的公正性也会受到损害乃至丧失殆尽。作为立法者,对死刑的作用应有冷静、客观的认识,立法不应一味去迎合、满足普通民众出自本能、情绪性的报应要求,而应当站在理性的高度去正确引导人民群众。 [4]
  近年来,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尽管并没有大幅度地削减死刑,但在死刑的限制方面还是有所动作,如取消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严格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的死刑适用条件,等等。可以预见,尽管死刑扩张论在一定时期内仍会有相当市场,但严格限制死刑必将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主流趋向。
  (三)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虽然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消极等待,而不能有任何作为。在当前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似乎非常忌讳谈死刑废除问题,这种态度应当改变。死刑的废除注定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需要从现在就开始努力,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从而朝着这一目标迈进。除了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外,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进程的最大障碍,而学者们正可以在启迪民智、引导舆论方面有所作为,这也是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应当在积极倡导人权、法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广大民众的报应思想,促成刑事立法及司法者树立理性的死刑观,破除对于死刑功能的盲目崇拜,以严加控制死刑的适用。在促使全社会死刑观念更新的前提下,应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刑事立法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削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最终达到完全废除死刑这一宏伟目标。只要全社会为之作艰苦不懈的努力,相信这一目标尽管是长远的,但并非遥遥无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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