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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应当全面、系统地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从宏观的历史大视野看,死刑的废除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刑罚现象演进的必然结果。但死刑的废除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了死刑的废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表。就我国现状而言,废除死刑的诸多条件尚不成熟,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的存在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原因和理由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也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2]反观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属于经济发达国家,由此可见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死刑存废的决定作用。
  2、严峻的治安形势不允许。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犯罪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感,在如此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3、缺乏社会心理基础。我国历经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未曾接受过近代西方那样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的洗礼,因而权利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加之人口众多、经济相对落后,人的生命价值尚未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几千年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思想至今在广大民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而死刑的存在目前仍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全然不顾这一现实而强行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国民的认同,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这一问题上,人们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类似西方那样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我国并未出现。但在我国存在另外一场关于死刑问题的论争,即所谓的死刑限制与扩张之争。1979年刑法典颁行不久,我国即进入一个改革开放的大变革时代,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日益严重,社会治安状况趋于恶化。在此背景之下,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主张扩大死刑适用的思潮,认为扩大死刑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只有通过严厉打击,才能遏制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争取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持死刑扩张论的学者尽管在刑法学界不占多数,但这种观点得到司法实务界及大多数民众的赞同和支持,因而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一度产生重大影响。在立法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死刑罪名激增,从1981年到1995年的14年间,我国的死刑罪名增加了40余个,平均每年增加3个多,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各国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另外,立法者还通过修改有关法律使死刑核准权大范围下放,从而为扩展死刑的适用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在司法方面,死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死刑适用标准的降低,甚至有个别司法机关提出“可杀可不杀的杀掉”;同时,死刑案件中不注重程序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有的司法人员把“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简单理解为“速判快杀”,死刑复核往往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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