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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卧底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论卧底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冯卫国


【关键词】卧底侦查;犯罪;刑事诉讼;法律规制
【全文】
  论卧底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冯卫国 
  摘要: 卧底侦查是一种不同于常规侦查模式的侦查方式,对于侦破有组织犯罪及“无受害人犯罪”具有显著效果。但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出现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的后果。以立法手段促进卧底侦查的法制化运作,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在卧底侦查的立法化方面,应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卧底侦查的合法化原则,二是建立对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三是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卧底侦查;犯罪;刑事诉讼;法律规制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刑事侦查中越来越重视卧底手段的使用,并在许多案件的侦破中取得成效。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卧底侦查缺乏明确的规制,使这一特殊侦查手段的正当有效运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对卧底侦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促进相应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刑侦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卧底侦查的概念解析
  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某些国家刑事立法所规定的向犯罪组织派遣秘密侦查员的制度(sending undercover policemen to organized criminal group),实际上就相当于我们所指的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就具体实施卧底侦查的主体而言,除警察等专门侦查人员之外,也包括受侦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如侦查机关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特情”人员(或称“耳目”、“线人”),但这些人员的卧底行为必须在在侦查人员的主导下实施。在实际生活中,某些公民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为获得政府提供的举报奖励等原因,自发地打入某一犯罪组织内部,以揭示犯罪底细和内幕。例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两条新闻,一位女作家以打工为名,卧底天津某声讯台一个半月,从而掌握了大量的有关色情信息台传播淫秽信息的内幕情况;还有深圳某会计师,为获取税务部门的举报奖励,应聘一些公司的会计甚至会计主管,从而搜集它们的偷税证据。此类公民自行卧底调查犯罪的行为,不具有公权力的性质,自然不属于法理上的卧底侦查的范畴。对此类行为,如行为人在卧底过程中没有主动引诱他人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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