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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适用注册登记地标准确认给予优惠待遇的法人身份,使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通过在香港投资设立法人而获得相应的进入内地市场的优惠待遇,必将提高外国公司以香港作为地区总部的兴趣,从而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并且由于有关的服务提供者标准还有实质性商业经营的要求,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外国公司利用香港优惠而没有真正在香港投资的可能性被降低到最小。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入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财富创造。如果严格限制法人身份,受益的只有香港的自然人投资者。采用适当的宽松标准,则不仅使投资者受益,也使非投资者的香港居民受益,从而更进一步稳定香港社会。(当然,受益面的扩大必然导致比较优势的减少,但两利相权取其重,采用注册地标准更符合多数人利益。)
  在CEPA签订之前,曾有学者担心,一旦开放内地服务贸易市场将会给香港经济带来冲击。因为为了追求低成本在资本和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香港企业便会纷纷到内地设厂并雇佣当地员工。(注12) 但香港的普遍受薪阶层,特别是没有受过较好教育和训练的非技术阶层一定无法随企业的北迁而到内地就业。与此同时,接受了良好教育的内地精英则会选择到香港担任高薪职位。无论资金的外流还是就业压力的增加都会使香港的经济结构雪上加霜。(注13)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附件5第3条第2款第5项对雇用员工进行了限制,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通过这种本地成份控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就业机会,缓冲了因为人员流动自由化给香港经济带来的就业压力,同时,也让双方在CEPA中采用注册登记地标准充分发挥香港跳板作用而增加就业机会的良苦用心得以实现。
  
【注释】  1、对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确认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方式,以及服务的范围这类在登记设立之时就已经确定并且不得变更或未经一定程序不得变更的事项。另一个是经营年限,业务场所,是否缴纳利得税等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变化的事项,这些具体要求依各个行业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本文更着重于讨论设立方式这一对于各种类型服务提供者具有共性的要求。另文为慕亚平、王跃的《析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
2、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1990, 6th ed.p.1368,转引自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3、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8条第1款第f项“service of another Member”means a service which is supplied(i)from or in the territory of that other Member, or in the case of maritime transport, by a vessel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of that other Member, or by a person of that other Member which supplies the service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a vessel and/or its use in whole or in part; or (ii) in the case of the supply of a service through commercial presence or through the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that oth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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