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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祭司——读《美国宪政历程》

  最后一个症候,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混合趋势在现代越来越明显。一方面,议会把更多的立法权都交给了政府。如我们所见,今天美国总统除了打仗,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搞几项法案出来。另一方面议会也用立法的方式频频干预鸡毛蒜皮的行政事务。这种泛滥的立法败坏了古典的法治传统。鉴于这种混杂,立法权和行政权几乎已经失去了本质上的差别,而沦为行使统治权的两种具体技术。它们之间的相互制衡,也就下降为“君王”权力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
  哈耶克在晚年曾对此深恶痛绝,提出一个三权变五权的方法。把立法权分解为一个更加消极无为的、元老院式的“纯粹立法议会”,和一个从事具体立法工作的议会。再把行政权分解为一个光话不练的“政府治理议会”,和一个跑腿的政府管理机构。单就立法权这一层而言,哈老的意思其实是想结合英美两种体制,把美国最高法院的“祭司”功能搬到一个古典式的英国上议院去。尽管哈耶克可称是我的精神导师,但我认为他这个设想实在是老糊涂了。因为这无疑是对马歇尔大法官开创违宪审查制度以来美国宪政模式的一个反动。在他想象中的“纯粹立法议会”与最高法院之间,必将出现宪政制度中一个不可弥补的裂口。这也显出了刘海波兄“统治权”与“司法权”两分概念的杰出价值。对应美国历史,可以看到国会与总统之间的职能交换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统治权的本性使然。最佳道路就是现实的道路,即《历程》凸现出的一条司法权崛起,从而制衡统治权、约束民意可欲范围的“祭司”之路。
  如果我们不先给“宪政”套一个既有的西方化解释,而把“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作为一个宪政的基本模式。我们就可以接续中国古典政治传统和美国的现代宪政制度,甚至也能拉出一根本土的线索来。在观念的层面,我大胆称为从“神权宪政主义”、“儒家宪政主义”到“司法宪政主义”的三阶段。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是政教合一的,这就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观念上都完全排除了“祭司”制衡“君王”的可能性。但事实上“祀”与“戎”两种权威在古代中国绝大部分时候都是分开的。周之前大致属于“神权宪政主义”,祭司和巫史代表了一种针对君主的知识霸权。君主从来没有占据和颠覆过这种神圣性的话语权威。这个传统一直持续到“文王困而演周易”为止。文王演《易》是中国政治史上政统与道统合一的第一次标志。于是世俗君主拿走了巫史阶层的话语特权,“天子”自己成为了“圣人”。早期儒家的兴起也未能改变这一模式,直到旬况也仍然主张“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可见被周文王洗脑得多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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