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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祭司——读《美国宪政历程》

法官与祭司——读《美国宪政历程》


王怡


【关键词】司法权,法官,祭司
【全文】
  
  法官与祭司
      ——读《美国宪政历程》
  王怡
  
  读《美国宪政历程》时,我想起刘海波兄出于对孟德斯鸠式三权理论的不满,提出“统治权”与“司法权”的两分法。我曾和几位朋友一起评介过这个思路。显然这思路具有一种非常鲜明的宪政主义色彩。因为它概括了宪政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的两个精髓,一是对统治权(行政和立法)在整体上的质疑和制衡,二是对司法权的高度张扬。这也是读《历程》能够读出来的美国宪政最显要的特征。书中25个宪法判例,几乎涵盖了美国200年宪政制度最紧要的部分。从1803年开创司法宪政主义道路的马伯里案,直到迄今尚未定论、今年4月最高法院才第一次召开听证会的“效忠誓词”案,描述出一张美国宪政制度变迁的路线图。这本书隐含的主旨大而化之,就是在已奠定民主制度和三权模式的前提下,美国宪政的历程,就是一个司法权崛起的历程。
  《左传·成公十三年》中有句名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我把这句话拿来作为对刘海波观点的一个本土思想诠释。用“祀与戎”的两分法,也可以建立起一个诠释古典宪政到现代宪政的简洁模式。“戎”代表君王的权力,在远古主要是征伐,现代社会当然不止于此了。而“祀”则代表一种具有超验背景的知识和道义传统。在远古,这个传统是由祭司或巫史来掌握的。所有的暴力操控在君王手中,祭司巫史们并没有一枪一炮,一兵一卒。他们只有一张嘴巴,和嘴巴里面的话语权威。但君王的一切决策却都先要咨询他们,也都可能因他们的卜筮和预言而否决掉。你看这种局面是不是有点像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呢?
  对了,这就是我读书后的体会。如果说在民主制度下得到民意合法性支撑的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替代了自古以来属于“君王”的权力。那么端坐在高堂之上的5名或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分明就是现代宪政模式中的大祭司。“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的意思,放在远古,是说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来自祭司代表的“道统”对君王代表的“政统”的制衡。放在今天的美国,就成了最高法院代表的“司法权”对国会和总统代表的“统治权”的制衡。
  为什么要把总统和国会放在一起?因为立法权和行政权至少有三个共同的、与司法权迥异的症候。其一它们都是进攻性和主动性的。它们都意味着对个人和公共生活积极的改造、修正和冒犯。其二它们在民主制度下都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础,这个基础给了它们说服力、合法性,但也因此加剧了它们的自负和危险。而宪政制度的的本质是什么呢,或说是对权力的制衡,其实一种更哲学化的说法是对唯意志论的反对,不管他是一个人的意志还是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国家需要一个更高的裁决者,需要一种知识的传统,去制衡本质上属于“君王”的无边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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