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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兴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要走出版权激进分子的圈套”

评方兴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要走出版权激进分子的圈套”


张志成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 版权激进分子
【全文】
  凤凰网今天转发了方兴东先生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要走出版权激进分子的圈套”一文,着实让人感到诧异。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有过很多,包括知识产权制度要不要,知识产权弱保护,也包括所谓的激进分子。但是,我想,方文已经远远超出了对激进分子的批判,其实质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意义,而说到底,是为了剽窃、为模仿式发展道路找理由。
  
  
  实事求是地讲,当你“还未成为统治者的时候”,确实无法获得公平的游戏规则,但是,如果你成为统治者,别人是否又能够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竞争呢?因此,统治与被统治是个常态,公平的游戏规则是个幻想。
  方先生提出了一个假命题——也是他一贯坚持的假命题:“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化真的是人类唯一的道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确实如此,可我们谁能知道什么叫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化?方先生说了:“知识产权需要尊重才能发展,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才能进步。但是,知识产权政策绝对不能成为少数跨国公司和少数即得利益厂商的事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需要兼顾利益各方的综合利益,需要根据中国自己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把握保护程度,否则,简单把知识产权供奉到“神坛”上,那样的知识产权政策不但是愚蠢的,也是非常有害,甚至致命的! ”可我们请问,如果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创造的,我们要不要保护?难道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是原罪?而从最简单的法律基础理论上讲,如果没有利益,就不可能形成保护利益的法律制度,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是保护既得利益,我实在想象不出,知识产权制度要保护什么?而事实上,一些著名的专家,例如美国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就认为:跨国公司事实上主要靠规模、财政力量和销售网络进行竞争,知识产权不过是防范的手段而已。经验研究表明,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更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都属于领域内的常识,而方先生视而不见,却以自己眼见的跨国公司拥有很多的知识产权的表面现象而发无谓的感慨!
  那究竟什么是极端主义呢?我们仍然不得要领。不过,方先生最终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
  “那么,盗版与中关村究竟是什么关系?要理性地回答,的确是一个天大的难题!虽然,我们人人都爱不释手,但是“第三只手”已经把盗版钉在了道德和法律的耻辱柱上,全盘否定!但是,盗版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显然完全不符合事实。”原来如此!难道盗版需要肯定吗?我想,方先生很巧妙地将“否定”前加了个“全盘”这样有迷惑性的限定,不是没有目的的。盗版之多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现象,尤其是需要版权人思考。是不是由于定价不合理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了盗版现象的大增也是必须加以衡量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盗版本身当然要从法律上、道德上和文化上加以全盘否定。我想举个例子说明这个道理。例如,一个人犯罪了,可能有很多社会的、家庭的、个人的原因。例如心理问题、家庭矛盾等等。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只要不是法定的精神病等理由,他就必须承担自己犯罪的后果——也就是法律上的否定。所谓法不容情这个词汇就蕴涵着这样简单的道理。哪怕是饿肚子、受欺压,都不是杀人的理由,我请问方先生,这个道理对吗?我们可以促进富裕,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但与犯罪本身无关。犯罪就是犯罪,盗版就是盗版!
  当然,方先生这里还没有明言是否赞成盗版,但是,他终于忍耐不住了,他说:周志农坦诚:中国的软件业是从盗版开始的!他写道:“中国软件盗版是必然的,但这绝对不是中国人固有的思想意识问题,而更多是实际上的现实问题。汉化软件在当时是属于正版,这种正版其实也是盗版”。他借所谓“发明人”之口表述“盗版必然”的观点,似乎强化了他的理论,但实际上,周志农所说的含义不过是当时没有严格的著作权法,我国没有版权保护之前的状况,所称的盗版只是用现在的眼光和法律衡量过去的问题而已。而全民皆知,法律是不朔及既往的。接着方先生引用了不知何人的宏论:“我们回首这个阶段的时候,不得不承认的是,最大的功臣是盗版。因为是盗版游戏培育了数以千万计消费者,是盗版软件培育了数以万计技术人才----”这好象是在说,我们中关村的数以万计的技术人才都是小偷!不是吗?方先生可能并不清楚,就一个软件进行科学研究,开发自己的软件以及按照现有技术开发新技术都是不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恰恰是推动科研开发,而不是相反。方先生却笼而统之曰盗版是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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