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教科书:法治“木桶”的一块重要木板——兼评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

  首先,教科书的内容要平实易懂、深入浅出,因为它不同于学术论文,为论证一个核心命题不惜动用几乎所有可以动用的理论,不管何等艰涩,但教科书不能让一般阅读变为嚼蜡。如能对艰深理论作到大音息声、大相无形的阐释,则它将为法治建设作到了难得的贡献。该《证据法学》在这方面迈出了鲜有的一步。它以优美的语言让初涉法律者如沐春风,活泼的体例安排让人手不释卷——每章开篇先附上铭言警句或法学家的精辟论述作为本章导论,同时也是内容之主旨;接着讲述一个密切相关的案例或故事,以此导引读者进入主旨;同时,在每页的左右侧,用言简意赅的话语点出了核心内容。教科书不仅仅让阅读者获得应有的知识,更要让初试法律牛刀者获得满足感。这正是作者的用意所在。
  其次教科书要保证知识的开放性,内容要包容他者,能够反映学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其他有影响力的学说。唯有开放的知识才能为法学学子提供坚实的基础。群体作者编纂的教科书在此比较占优势。教科书还要有它的独到之处。为什么德国学者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刑法教科书》能够成为流传百余年的教科书?重要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学术贡献。凡阅读此书者,都会在获得一般性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力透纸背而独到的阐释,这种启迪意义对初入法门者尤为重要。专著式的教科书更容易满足该标准。
  令人欣喜的是,何教授的《证据法学》在合著与专著教科书之间取得了一定平衡,从基本概念的界定、证据法原理的论述,到具体证据制度与规则的介评,前后一贯的坚持了知识的一般性与独特性兼容原则。该书对一些法律术语、概念的处理尽量明确,防止不必要的歧异与模糊,这是法律理论的基石。Herbert A. Johnson曾说,让一个能言善辩者闭嘴的最便捷的方法就是问他,你所讨论的问题的概念是什么。也就是说,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时,其他内容免谈。而且尽可能采用主流观点,因为教科书的作者们需要牢记:在雪白的墙壁上,岂能胡乱涂鸦?这要求教科书的基础内容要采用通说,如果作者独辟新径,提出一个十分个人化的概念、术语。这就可能让那些初学者误入歧途。同时,本书在阐述具体证据制度与规则时总有独到的见解,让读者豁然开朗。即便如此,该《证据法学》还是有很多缺憾需要弥补,比如在内容上缺乏层次感,很多制度的论述并不能涵盖三大诉讼证据的特点而明显带有刑事诉讼证据的印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