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在对自己
宪法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
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涵的,但又不是等同的。当
宪法诉讼的目的是提起违宪审查时,它们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称呼。但是,当公民提起
宪法请求仅仅是为保护自己遭受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侵犯的
宪法权利时,
宪法诉讼就是一种引用
宪法为保护
宪法中的私权的诉讼。 我国目前的
宪法诉讼机制是及其不完善的,常常会面临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相矛盾的窘境。然而,
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又是极为必要的,当“齐玉芩案”、“孙志刚案”、“乙肝歧视案”等一系列有关公民
宪法权利的诉讼出现后,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更加凸现。
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为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如下的
宪法监督模式: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本本身的合宪性及其违宪性进行审查,保证国家的立法不得侵害公民的
宪法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对国家机关依
宪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审查,保证其行政行为不得侵害公民的
宪法权利。同时,法院还行使
宪法的私权诉讼,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
宪法。这样就是说,在我国建立起一套人大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与
宪法诉讼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
宪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