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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在对自己宪法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涵的,但又不是等同的。当宪法诉讼的目的是提起违宪审查时,它们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称呼。但是,当公民提起宪法请求仅仅是为保护自己遭受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侵犯的宪法权利时,宪法诉讼就是一种引用宪法为保护宪法中的私权的诉讼。 我国目前的宪法诉讼机制是及其不完善的,常常会面临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相矛盾的窘境。然而,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又是极为必要的,当“齐玉芩案”、“孙志刚案”、“乙肝歧视案”等一系列有关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出现后,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更加凸现。
  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为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如下的宪法监督模式: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本本身的合宪性及其违宪性进行审查,保证国家的立法不得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对国家机关依宪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审查,保证其行政行为不得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法院还行使宪法的私权诉讼,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这样就是说,在我国建立起一套人大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与宪法诉讼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宪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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