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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首先,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历史发展的需求,甚至出现了前法与后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说,在人身自由方面,依据行政法规、规章而执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不仅与《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而且就这些制度内容本身而言,事实上与宪法也是相抵触的,并且其具体裁决的程序也不够正当、中立。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抑或废止。
  其次,我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体系本身也不完备,因而事实上宪法条款虽对一些权利有所规定,但这些条款却无法得到间接实施,更不可能直接实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对公民的这一权利具体应该如何实现以及怎样对其保护,却没有法律进行进一步规定,造成了事实上公民的这些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形同虚设的,须进一步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等下位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成为公民真正能够切实享有的权利。因此,需要进一步立法,从而对公民的这些权利进行相应的法律保障,或者对行使这些权利的具体程序和条件进行立法,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最后,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这些新兴事物,会产生相应的一系列新的权利。在宪法中已明确的规定有保障人权,这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以此作为引导,制定下位法对新兴的权利进行规范和保障。
  一方面,“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过程。第一代人权主要指“某些政治和公民权利”,即个人的自由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指那些需要国家积极参与来实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包括“和平权、争取一个健康的生态平衡的环境的权利以及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权利”和“发展权”。
  从我国目前有关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缺乏对第三代人权的法律保护,但整个国际社会对这些方面的权利的保护是非常关注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为维护其权威性,不应经常修改,所以,可以通过制定下位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第三代人权,从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会对法律产生影响。比如克隆技术,会导致新权利主体的出现,如何对这些新兴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对艾滋病人、乙肝病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也日益成为现代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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