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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首先,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宪法中载入 “人权”概念,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重视程度,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推进我国的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另外,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因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了国家的“宪法义务”,这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它一方面是对政府公权的限制,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公权对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这也有助于义务履行的现实性和积极性,从而实现有效地保障人权。
  其次,加强人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所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应当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 目前,各国对人权保护的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通过宪法来正式确认人权的普遍价值,在规定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同时,进一步从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因此,我国宪法中写入“人权”,有利于我们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最后,从价值取向上看,“人权”入宪,事实上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一直以来,法律中只规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有人误以为公民权即为人权,其实不然,公民权与人权是有差别的。从内涵上看,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缺失,对权利的保护仅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因而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宪法中引入“人权”,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样才能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二、“人权”入宪存在的几个问题
  “人权”写入宪法,固然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纪念意义的一笔,但稍作冷静分析之后,又不禁会产生一系列的追问。我国宪法中引入“人权”二字,但什么是人权?人权到底包括哪些权利?我国宪法又作了怎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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