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鉴定人与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的内容和调查
  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应明确记载:委托人姓名、鉴定人资格、鉴定的事项、鉴定所使用的材料和科技手段、鉴定的依据、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15]、鉴定人签名盖章等。在英国,鉴定结论尾部还有强制性内容:专家证人的声明,包括(1)有关职责的声明,即专家证人声明其理解并遵守了自己的法定职责;(2)有关事实的声明,即专家证人声明其在鉴定结论中陈述的事实均是真实的、表达的观点都为正确的。
  鉴定结论必须提交和交换并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后,根据法院的指示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结论,法院收到鉴定结论后及时送交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各自委托鉴定人的,除了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结论之外,还得相互交换或开示鉴定结论,一般是同时交换或开示(特殊情形下,法院亦可责令一方当事人先开示鉴定结论)。
  对于鉴定结论,应当根据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则以及上述的科学原则、独立原则和中立原则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质证和审核认定的具体内容主要有: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所使用的材料和科技手段、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和意见,鉴定人须答复。鉴定人除提供书面鉴定结论外,还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比如,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等)无法出庭或者无需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为了弥补当事人专门知识的不足,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说。当事人委托的专门人员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法院也可委托专家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同时,法院也可选定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其他国家,比如英国法院可以委任专家作为其顾问协助法院[16],适用于鉴定专家的一般原则亦适用于顾问专家,但与当事人不发生直接联系;顾问专家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开庭审理,但是不以言词方式作证,不接受交叉询问;顾问专家的报酬由法院决定,其报酬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的,不予重新鉴定。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修正的鉴定结论应载明修正的理由,修正的鉴定结论一经完成即应提交法院和当事人,进行交换,并应接受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核认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