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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与鉴定结论

  在大陆法系和我国,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具有鉴定所需的学识和经验的专家有担任鉴定的义务。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多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专家证人,但是,如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开始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拥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独立于委托当事人,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真实和公正裁判服务。
  鉴定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做出科学和合理的判断。许多国家非常重视鉴定人的职责和操守,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0条中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前或鉴定后宣誓;在誓词中,鉴定人应表示:在要求他作的鉴定中,他公正地并依自己的良心和良知进行鉴定或已经作了鉴定。此外,有些国家专家协会内部也制定了有关行为规则,比如英国的《专家守则》。
  鉴定人应当遵行:(1)科学原则,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做出鉴定结论;(2)独立原则,鉴定不受任何外来的非法和不合理的影响;(3)中立原则,鉴定人与鉴定的案件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4)合法原则,经过合法方式确定的合格的鉴定人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结论;(5)诚实信用原则,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鉴定事项转交给他人、合理使用鉴定费用、真实及时地进行鉴定、及时提交鉴定结论和返还有关资料[13]、按时出庭接受询问等。
  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各国存在较大分歧。为了专家证人讲真话和畅所欲言,英美法系国家多规定专家证人提供证言拥有豁免责任的特权,不受追诉。而大陆法系国家,将专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公法义务,然而对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多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鉴定人责任包括伪证罪、拒绝出庭和宣誓的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我们主张,鉴定人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辅之以取消其报酬及伪证罪。当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采取重大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鉴定人的权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法律应明确规定鉴定人鉴定所享有的权利,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鉴定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独立意见权;(3)拒绝权,因正当理由鉴定人可以拒绝鉴定[14];(4)报酬请求权,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5)经济补偿权,有权获得车旅费、误工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经济补偿;(6)法律保护权,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不能因鉴定而受到侵害,而应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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