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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更正要论

民事判决更正要论


邵明


【关键词】民事判决 更正论
【全文】
  民事判决更正要论
  邵 明
  
  立法上对于存在瑕疵的民事判决,设置了相应的纠正机制,比如上诉和再审等。然而,不论何种瑕疵或瑕疵大小,比如判决(书)中存在着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的错误,对此错误要求通过上诉或再审来纠正,势将造成诉讼浪费而得不偿失。
  因此,对于判决(书)中存在着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的错误,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判决更正”的方式予以纠正。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中规定:“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随时或依声请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与原本不符者亦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9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对判决的更正均作出了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中的规定,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予以补正。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更正的具体要件、程序和法律效果并未规定。
  下文简要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判决更正的规定和做法,并且揭示有关民事判决更正的一般法理,以期对我国有关民事判决更正的立法和实务有所助益。
  判决(书)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法院可予以更正,但并不是改变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更正不得改变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之同一性,否则将是对另一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要改变判决的实质内容(比如改变法院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之间矛盾的纠正等),通常需要通过上诉或再审。因此,不得借更正判决之机变更判决的实质内容。一般说来,能够用判决更正救济的事项,就不能用上诉来救济;能够以上诉救济的事项,就不能用判决的更正救济。至于法院的调解书、和解笔录、支付令中若存在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技术上的错误,也可予以更正。
  更正判决的要件主要是:(1)判决(书)中存在误写、误算或类似技术上或表述上的错误,即判决正本所书写的文字或数字等与判决原本所要表述的意思或与法院真正意思不一致,这种错误已为客观化了的事实。(2)这种错误是显然的错误,即从判决本身及诉讼资料,明显地看出(一见即明)的错误。如果在判决后发生客观变化,使判决的表示与客观情况不符(如判决以后诉讼标的物发生位移),这种情形并不属于上述判决的错误,基于顺利执行的考虑,可以比照判决的更正来处理。至于判决主文与理由中的金额不符时,也存在着显然是误写或误算的可能。判决理由中所表示的意思,在判决主文中缺漏未表示的(如法院对于借款10万元和价款3万元均进行了审理认为有理由的而记载于判决理由之中,但是在主文中仅列出借款10元而未列出价款3万元),属于判决有显然错误,为判决更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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