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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关职工培训的思考

劳动法有关职工培训的思考


冯其江


【关键词】劳动法 考试 职工 培训
【全文】
  
  一、背景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被国务院选择作为试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初,建行系统全面启动了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为主要特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建行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果,破除职工工作终身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但各地在实践中,也还存在草率举动,有些做法也不尽人意并涉嫌违法。
  本案就是如此。本案原告裴君,现年42岁;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建行);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二、案情
  裴君原系安徽某高校劳动服务公司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安徽某高校与市建行联办的车办高校分理处工作十余年。2002年1月1日,安徽某高校与市建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分理处由市建行收回单独经营并对现有人员择优录用。此后,裴君仍在该分理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2年11月25日,裴君参加了市建行组织的非正式员工业务考试。10天后,市建行对裴君等进行了业务培训,又过了2天,裴君又参加了市建行组织的第二次考试。2003年3月31日,市建行向裴君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理由是裴君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过培训,仍考试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二十六条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并特此提前30日通知。
  就这样没有了工作,裴君深受刺激。2003年5月31日,裴君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裁决劳动关系解除。裴君不服,认为市建行采取事先不通知、不培训的手段,在12天时间内2次考试,出偏题、怪题,然后说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与企业职工培训规定,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和宣告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独生子女费、办理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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