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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两百周年记

  2.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平等:缔约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作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自由:依然是缔约人的自由,除了公共秩序保留。等级和限制的废除,人与人之间奴役关系的废止。
  世俗化:民事法律地位的确立、去宗教化的民事婚姻,所有这些归属于国家管辖而不再属于教会。也正是由于这一变化,进一步与自由原则相结合:依据夫妇的个人意志实现离婚自由成为可能。
  其精神实质依然是对个人主义的高扬。在这一点上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预见了我们今天的个人本位和消费主义的社会环境。法典强调,个人独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过错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所建立的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是今天人类社会的基础。
  
  2.3 民法典的精神与判例、学理
  正是这种自由、平等的精神才保证了民法典的生命力。“高龄”法典青春活力的源泉,还应该归功于一个非同寻常的角色,那就是法官。民法典的重要起草人之一的Portalis在其立法说明中强调了法官的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他们的无止尽的神奇技巧,通过对立法者设定的抽象、一般的条文的阐释,不断重新赋予这些固定不变的条文新的意义,甚至演绎出原立法者压根就不可能想象出来的适应现代生活条件的效果。”因此,民法典的精神也包括对法官的信任。许多法国学者向往着这么一天的来临:“判例(jurisprudence)成为和制定法几乎同等的法律渊源 。最终只要判例是建立在法典基础之上的,同时不会从性质上扭曲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什么不可以确立某种程度的判例法呢?”[5]
  学理同样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民法典颁布那天开始,法学院的精英:注释法学家们就开始了解释法条以帮助法官进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这是持续了两个世纪的非同寻常的法学家和司法官之间的智力协同。司法判例文集、最高法院庭审过程、法律顾问的报告、检察官的结论,所有这些都能够相互佐证这种事实上的合作关系。
  
  2.4 最后,民法典的精神还体现在的方法论上。起草者竭尽全力使得法律本身达到最高程度的理性化——使其成为基本公理。这才是民法典的独一无二的形式和简洁明了的语言的来源。民法典的方法论继受了笛卡尔思想风格。
  
  尽管政治制度变化不居、后续改革接踵而来,民法典的精神却始终没有被冲淡。这主要反映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重新调整法律主体的地位,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使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要求——比如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方面、或者乡村继承方面。但是这些调整都没有动摇法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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