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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两百周年记

  在拿破仑的推动下,一批支持新制度的法律家积极参与完成了民法典的最初起草工作。拿破仑的雾月十八政变成功之后,又重新启动了法典编制程序。起草工作交给了一个由Tronchet, Portalis, Bigot de Préameneu和Maleville四人组成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连续5个月的工作最终结出了硕果。
  从1804年到1884重新规定离婚制度(在1816年曾遭废止),法国民法典在其头80年里基本上没有重大变化。在第三共和国时期(1871-1940)该法典经历了重要修改;尤其是在1938年取消了有关夫权的规定。另外从1904年就有人提出大修的建议,直到二战结束后的1945-1962年才再次提起相关动议。最终选择的是法典的重铸之路:受到著名民法学家Carbonnier的影响而提出的一系列重要立法相继通过(1964-1975)。随后对民法典条文的修改,又把前述重要立法的内容纳入了拿破仑法典。这一修改进程一直持续至今。目前,1804年民法典的原始条文中大约一半已经为新条文所取代。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 de 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
  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
  
  二、法国民法典的精神
  
  2.1历史延续性。民法典为集聚多种法律文化资源之大成者。
  在称帝之前拿破仑的正式职务是法兰西共和国的第一执政。他所选任的司法顾问们均是对流传千年的私法造诣高深的饱学之士。为了编制民法典,他们穷尽了历代传承并且不断更新的民法学:包括了优士丁尼大帝(empereur Justinien)《学说汇篡》以降,法国大革命之前旧制度下著名法律家们(如:17世纪的Domat 18世纪的Pothier)的重要学术论述;还充分利用了“法治的本土资源”—— 斟酌巴黎和外省的重要风俗、习惯入律,实际上大大完备、丰富了罗马法律文化遗产的内容;法律起草者们也没有忽略大革命时代的革命对象教会法合理因素的吸纳;此外当然还包括自然法、启蒙时代思想在内的哲学成果,或者王权时代适合商品经济的重要律令。这样一部法典自然是前无古人的集大成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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