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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七专题: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及其障碍

  另外一个,大家注意,我们的《海商法》,去年还是前年制定了一个诉讼法的规则,是诉讼法方面,诉讼法规则。显然也注意到了海商的纠纷在处理的时候简单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可能不够,所以单独制定一个规则。我举这个例子表明,既是民商合一,又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或者说,是民商合一,但在民商合一方面又有一些新的做法。当然,怎么概括是值得大家共同研究的。
  第三点,我想提一个问题,就是我注意到刘凯湘教授讲制定商法典主要是追求体系化、系统化和完善,商法规范的完善。但是,商法学界除了徐老师主张制定商法典,不止徐老师一个人,也有人赞同徐老师的意见制定商法典,除了这种意见以外,也还有这么一个主张,就是说,虽然不制定商法典,制定一个民法和其他商事单行法律之间制定一个共通性的规则这样一个东西。一个共通性的规则叫什么,讨论中我也倾向于这种看法。人说这种共通性规则叫什么名字,我个人倾向于实用的看法,阿猫阿狗叫什么名字不一定很讲究,总而言之,这个规整什么呢,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但是民法这个一般法规则没有提供,商事法律规范里面也没有规定,但是确实在调整商事关系当中需要。那这些规则来讲,可以把它制定一个东西,叫《通则》还是什么的,都是可以考虑的。也是一种完善的思路。这种思路呢,我刚才也说了,它是充分注意到将来的民法典――民法典草案已经呈现给大家了――不可能规定,另外,一个单行商事法律不可能规定,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需要这么一个东西。比如说,我举个例子。什么叫商人?不完全是课堂上老师讲概念的问题,我们回忆过去民法的一些学者讲座,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实践表明不可能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你们数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曾经多次纠正政府部门经商、司法集团经商、军事机关经商,要求它们脱钩。为什么?如果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是商事主体,它们会站出来说,我也是法人,为什么不让我经商?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但是,反过来从另一方面讲,没有一种规定什么是商人,所以正面方面来看,就需要这样一个规则。而这样一个规则,民法典里面没有规定,现在没有。商事单行法律,只有公司,公司是商人,合伙企业是商人,三资企业是商人,个体工商户是商人,但是,总体来说什么是商人?没有,实践看起来,需要回答。我只举这么一个例子。这就表明除了民法典以外,除了商事单行法律以外,中间需要一个这样的过渡的规则。这种思路看起来是需要的。恐怕商人、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保证、等等,有许多需要界定,这些问题不可能依赖于民法典,也不可能依赖于商事的一个一个单行的法律。
  我另外一个方面证明,过去民商分立的国家,现在走向了民商合一,比如荷兰最典型了,大家都知道。去年夏天,有一个在荷兰留学的同学回来跟我讲了,他们在走向民商合一以后,他们的商法典的总则部分,还在发生效力,这就说明在民商合一以后,确实还需要这个东西。
  另外一个方面,商事法律的完善是不是都要走法典的路子,我觉得从民商合一的国家的一些变化,也值得我们思考。比如德国,他有个商法典,但他把公司部分几乎都拿出来了,不依赖商法典里公司的规定。另外日本正在进行,准备明年实现,叫日本公司法治现代化,他走什么思路呢?就是把商法典里的所有公司部分,加现在的有限公司法,再加上商事特别法,合起来以后,制定日本公司法,也是离开了商法典。所以从比较来看,实际上就是共通性的规则缺乏。有了共通性规则,只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了,我觉得是不是一定要制定法典呢?很多人也跟我这个想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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