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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七专题: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及其障碍

  王保树:非常高兴参加北大的这个民法的讨论会,另外,也非常荣幸听到刘凯湘教授这个关于制定商法典主张和徐老师这个精彩的点评,那么在正式点评之前,我首先讲这么一点,我觉得刘凯湘教授今天讲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我在开会之前只拿到了这个提纲,因此我认为,刘凯湘教授在这个会议之后可以做一个系统的阐述,更详细的说明。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讲,跟刚才几位教授,比如说,刚才的魏老师,尹老师,还有其他的几位教授相比,我觉得你这个成果可能不如那几位的。(笑声)
  下面我发表几点看法。虽然只是提纲,讲的观点还是非常明确的,这点你们肯定知道。我想发表几点看法,主要三点。第一点,我对刘凯湘教授讲的几个观点都很认同,第一个观点,关于私法的来源结构,我也认为,私法不仅仅等同于民法,应该包括民法、商法。民法商法应该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应该同属于私法,是私法的两大法律。另外一个,他对于民国政府时候的那个民商合一的文件的评价,我也很赞成,我也个人认为,民商合一,就像民国政府当时那个评价讲的缺乏说明力,不是说服力,我也给学生讨论过。说服力缺乏。第三点来讲呢,我觉得刘凯湘教授对商法研究的薄弱的批评,我觉得也是恰如其分的。我个人觉得从1992年以来,中国商事立法的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在92年之前很难看到中国的商法理论,刚才徐老师――研究最早的学者之一,那个时候研究的商法,很难有自己的商事法律规范作依据,过去台湾的王泽鉴教授到大陆访问的时候讲过一句话,我到现在还记得,他跟我们说的是民法,但是我觉得同样适用于我们商法,他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支撑,那么民事法学的研究也不可能非常发达,我还是同意他这个看法,同样,商法也是这样子的,应该说长期来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都没有什么商品交易、商品交换,商事法律规范也没有,所以那时候的研究,有很多人只是介绍、引进国外的商法的理论,应该坦白的说,象我这个年纪的人,在上大学的时候没有学过商法,我说实话,研究商法也是空白,在改革开放以后,在重新进行法律研究,再开始研究商法。所以刚才凯湘教授的关于商法研究的薄弱的理论研究的批评非常的恰如其分,我本人自己感觉也是这样子的。我们刚才说90年代的商法的立法发展那么快,但是我也感觉,很多的立法缺乏理论的准备,所以现在立法当中一些问题,当然可以讲是立法当中的工作问题,也有一些是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恐怕应该这样看。如果仅仅批评是立法工作者的工作问题,显得不大公平。我们研究者承担一定的责任,我觉得对这个问题会显得公平一些。所以我是同意的。
  第二点,关于对中国的商法的定位的评价,我个人觉得,我们中国现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制定商事法律,但是没有一个像那个时候民国政府的一个声明似的文件,说中国走民商合一,也没有这样一个东西。但是它的实践表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好像是要制定民法典,没有制定商法典的准备。那么一般说的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呢,主要是体现在这个问题上。那么就这个情况看来,看来中国在立法上是走了民商合一的路。但是,我个人呢,也有这样的看法,可能中国呢,还不是彻底的、典型的民商合一。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我们中国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一般典型的民商合一的国家里面,个人独资的经营一般是适用民法的规定,没有单独规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可以说是中国的一大发明,别的国家没有。这个就是在民法之外单独制定的法律,它不是完全依据民法的规定。还有一个《合伙企业法》,你们注意,《合伙企业法》,我记得当时立法的时候,曾有人建议把企业两个字勾掉,模范国外《统一合伙法》,叫《合伙企业法》本身就是在民法之外单独规定。它区别了商事合伙跟民事合伙的区别。下面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已经饿着肚子等吃饭了,我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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