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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七专题: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及其障碍

  第三,香港的统一是从法制上实施一国两制的工程。香港、澳门先后于1997年、1999年回归,等台湾回归以后,我国将存在四个法域,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只存在商法,没有民法的概念,澳门回归的时候,颁布了《澳门商法典》,台湾没有形式商法,只有实质商法,我国正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各区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国要统一商法,只能从商法统一的多样性当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统一法,统一法就是示范法。这方面,美国统一各州市场交易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使各州规范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它的示范性集中表现为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并且,使商业可以通过协议不断获得发展。显然通过示范法科学的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的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稳定的法律秩序中,促进相互的监督,市场的交易更加的紧密,推进不同的法域经济更加繁荣。
  第四,今后我国实现商法统一,还有一个模式,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这是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一句话。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交易的自由,为了保证商人能够自愿让与商品,占有对方的商品,为了让商人的交易自动有效,为了让商人不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的事的自由,都要承认某些限制和相应的统治,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最直接、最有效的规则就是商法所提供的完整的市场交易规则。因此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最重要、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我国是否制定了统一的商法。
  第五,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的基础,商法的统一一定是它最重要的含义。作为商法统一的典型形式的示范法,要求准确的体现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对立法的科学性要求非常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市场交易领域维护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而这样的法律才能推动从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的前立法时代,向重视立法质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时代转变。这样的立法只能产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可能是几个法学家闭门造车的产物,这样的商法必然是为商人服务,导向商人的交易行为符合交易客观规律的良法,而不是恶法。因此,在我国实现商法的统一就是具体树立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因此,我们要从商业革命的思想去理解我们的改革开放,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从工业经济跨入新经济。那么,什么是新经济?这一点我觉得,新经济的经济就是新的经济社会形态,虚拟经济是新的经济活动模式,网络经济是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只有新经济才能真正的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而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统一是商法演变的、永恒的趋势。
  我不知道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有没有在我们国家统一商法的缺陷,那么,如果有统一的缺陷,那么我以丁肇中最近在一个地方的讲话作为我发言的结论语,那么丁肇中教授以他亲身的经历说,他说,作为科学研究,不要盲从任何专家的结论,特别是我们的同学,非常年轻,丁先生强调一定要做到这一点,不要盲从任何专家的结论,作基础研究,要对自己有信心,要作你认为正确的事,不要因大部分人反对而放弃。当然,他最后还说了一句,他说,对意外的现象要有充分的准备,希望我们同学从丁教授这段话中间获得启发获得动力。好,谢谢大家。(掌声)
  尹田:感谢徐老师精彩的发言,从徐老师可以看出我们老一辈法学家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的精神,下面我们请王保树教授做评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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