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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七专题: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及其障碍

  第二个,就是民商分立这种立法例,在借鉴方面确实有障碍因素。我们知道大陆法,也就是我们现在起草法典,不可能是重起炉灶,或者是另起炉灶的,我们只能向国外借鉴,尤其是大陆法系,比如我们讲民法,我们更多的民法典的起草,是借鉴德国还是法国法的这种争论为主。这肯定有个借鉴,肯定是向大陆法借,向有法典的国家去借鉴。那么商法典也有这个问题,商法典的缺陷是差别很大,有商法典的这些国家,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意大利商法典、韩国商法典,你们去看一看,它们确实差别很大。有的有商法总则篇,有的没有,有的有破产,有的没有,有的有保险,有的没有,它还不像民法的是债法在先、还是物法在先这种差异,它是到底有没有这一块。有的国家的商法典里面公司法也没有,这就是说,是有商法典,可是难有一个统一的商法典,难有一个能够说服这就是商法典这样一个借鉴。这其实也是一个障碍因素。这说明什么,说明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这种商法典立法例的差异性,多元化,我想,这说明这样一个问题,第一,当初制定商法典的时候,商事关系、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各个国家的表现有很大差异性,这是第一。第二,当时,民法典本身的立法例对商法典的影响也比较大。第三,这里也涉及到一些我们讲过的法典化里面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东西,它们都会共同影响,商法我们讲过,它有很大的灵活性,很大的技术性,这些个任务之上,它跟民法从罗马法已经发展了一两千年这种认知、那种趋同、共同的观点,它确实不那么容易的。保险到底怎么看,它的博彩性、它的赌博性怎么看,票据的融资功能到底怎么看,公司的法律人格怎么看,都是比较新的东西,它就导致了这种法典立法的多样化。但是,到现在,这种具体制度上,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合同法,各国之间真的有质的差异吗?没有的。这就是我们第二个障碍因素,商法典制定立法例的借鉴上确实有障碍因素,确实有可以反驳的地方。
  第三个,是市场经济发展,就我们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带来的一种经济基础上的障碍。确确实实,我们国家现在,我们刚才讲的那些问题,我们从78年改革开放以后,从那种确实上、基本上是很落后的计划经济、自然经济一下子进步成为,发展成为相对来说初步的市场经济,很多方面走在了很多国家很长时间走过的一个过程,但是,毕竟我们还是初级阶段的,我们的资本市场、我们的期货交易、我们的证券市场非常的幼稚。这些我们有问题。这些东西,我们理论上的探讨也很欠缺,所以导致我们对发现、发掘市场经济,尤其是对商法所调整的这些领域:海商、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等,还缺乏一种比较深刻的认识,我们现在更难于发现对我们国家这种情况下搞市场经济,跟西方国家,跟已经有了资本的国家,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异。我们还说不大清楚,经济学家也说不清楚。这是第三个。
  第四个障碍因素,是我们的商法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也导致的。但这个问题民法典也有,我们的民法理论研究同样存在的,我们民法典的研究也是相对薄弱的,一样的,可是,商法相对民法可能更显一些。民法的域外法的介绍、理论的引进都非常发达。相关的著作、期刊也非常多,但是商法方面就比较少一些,所以这也是理论准备不足对我们商法典的制定也是一个障碍。所以,商法典我的理解是,它迟早会有,但是它会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它不会像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起草民法典的时候,同时就起草了商法典,基本上是同时颁布的,我们肯定做不到这一步的。我想我们民法典颁布以后,可能需要若干一段时间的,可能比较乐观一点的,十年十五年,如果悲观一点,二十年三十年都难说。当然,有的事情我们也很难预测的,也许没准民法典颁布第二年就搞个商法典,也难说。当然,我的基本判断恐怕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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