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刘凯湘:谢谢楼建波教授带来的关于英国和法国关于居住权的一些做法和一些法律,由于刚才钱教授刚才主题发言的时间是10分钟,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再给他10分钟的时间做回应。
  钱明星:谢谢主持人对我的宽容,以及刚才对于尹教授、曹法官还有楼教授他们三位的评议。
  对于这个制度的必要性的问题,我想我主要想谈这么几个。第一点是说房屋的问题,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在我们国家,相对于国外来讲,可能会更加严重一些。一个方面来讲,我们是一个人口的大国。对于房屋这叫居者有其屋,对于我们来讲会越来越重要。我记得在很多年前,我和我们法学院的潘剑锋教授站在三环路上看这些房屋的时候就在感慨,什么时候我们能有这么一间房子啊!(笑声)我想当时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都有这样一种感叹,我想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讲,房屋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在我们中国的民法当中涉及到房屋的权利,一个是房屋的所有权。在他物权里面只有一个典权,对于要不要典权,我们的立法机关还在犹豫,我们的学者还提出了许多的问题。仅仅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权的层次上来讲,我认为是不够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从目前法律的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虽然说物权法定这个原则受到了批判,但是在我们的物权法的制定当中,一致性的意见还是要求我们的物权法还是要制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承认物权法定的原则的时候,我们在设置物权体系的时候,应该尽量的为人们应用财产的手段,应用财产的方式提出合法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尽可能的在法律上设置彼此之间界限明确,内容充分,种类比较齐全的物权形态。尹教授提出来,我给你一笔钱就可以了,所以说尹教授是一个富豪的观念。(笑声)我给你一笔钱,给你一笔钱就可以解决。实际上来讲,在我们中国现在,一个人买一套房子,是要穷一生的积蓄。可能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讲,穷一生的积蓄也买不到一套房子。在这么一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一套房子在权利的这么一个所有和物的利用方面来讲,我们用所有权,用居住权,用租赁权等等这样一个层面来解决人们对房屋的利用问题。另外一点则是房屋的利用的效益问题。我非常感谢尹田教授还有楼建波教授他们都提到了关于在房屋的利用过程当中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的的确确,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居住权要提出的一个问题,在物权法当中,用益权这么一种效益较强,期限比较长的一种权利,和所有权关系的格局当中,我们都需要在制度上来考虑。怎么样解决对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的责任。我听了尹教授的责难后,我又松了一口气。我们现在的房屋大多数是钢筋水泥结构,一般不需要大修。所以一个人住个十年八年,最多是门窗户坏了,装修坏了。大不了重新装修一下。没有太大关系。装修的问题、维修的问题不构成它影响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的一个重要问题,好,谢谢大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