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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我前面讲过了,我应该没有资格来评价钱教授的文章。我想给钱教授提供两个材料。我是从浙江来的,我们江南农村有一个习惯,每一个家族都会建立一个公屋,公屋是给家族里面的败家子住的。(笑声)比如说赌博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了,他可以住到这个公屋里面去,但是他没有对这个公屋的所有权。还有另外一种就是五保户住集体的房子,我觉得也可能是居住权的性质。另外我还想提提英国法里面的两个制度,英国法里面有这么一个制度,名字我忘记了。这里面很奇怪,如果你离开家没有把门锁好,而有人进去住了,既没有撬锁也没有其他手段,除非他被当场抓住,要不你就得给他住在里面,这是英国很古老的衡平法当中的制度。另外关于尹田教授刚才讲的法国的养老金制度,这个制度按照尹田老师讲的,在法国是一个走向没落的制度,但这个制度在英国现在正在兴起。英国人原来都有储蓄的习惯,很多人买了房子,到了年纪大的时候他就没有钱花了。现在的老年人他有一种趋势认为现在小孩自己可以赚钱了,不用再依靠我了,再说福利也比较好,他就开始琢磨,房子上压的这么多的钱怎么样能够给它掘出来。在英国就有一些银行和储蓄所就做这些事情。他把房子买回来,他住一辈子,但是他比如说像刚才尹老师讲的,在法国这些人为什么不把房子卖掉,我也问过英国人,他们说如果把房子卖掉,卖房子的钱是要交税的,我觉得之所以这个制度有这么的争议,也许与税收因素。是不是中国在将来也会存在税收影响的原因。
  我最后想讲一点我听了这个会议的感受。我昨天和葛云松谈的时候,葛云松是我很好的朋友。葛云松说我离开中国民法的队伍时间太长了,我也觉得太长,但是现在刚刚归队,感到很高兴。看了钱教授的文章,我特别高兴的一点是,我觉得我们以前研究民法的时候,我当时当学生的时候,我们做民法论文,跟做选择题一样的,就是英、美、德、法、日,然后中国,要我们选择哪个,而无法从实践之中去提炼出一些东西出来。这个居住权制度,我也觉得钱教授这篇文章,我挑了半天,我也挑不出一个毛病来。但是我觉得考虑中国的民间习惯,考虑现在实践中的需要,我觉得这个是中国民法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我觉得在英国立法和德国立法的时候,不要去看人家是怎么样去立的。我们国家实践中是怎么样,我们需要去准备什么东西。我们中国在立法的时候为什么就要这么去做呢?
  我最后讲的是我发现,师兄你写的,我对此有一点意见。我觉得民法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得分开概括,比如说城市人的居住权是怎么样的,然后各种各样的情况下恐怕都不太一样。要这么样去概括的话,即概括成一个总的可能会比较难的。所以这个方面我比较同意刚才尹田老师的意见。是不是一定要把他概括出来、提炼出来或者是至少再抠一下,把它弄出来。我就讲这么多,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包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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