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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刘凯湘:好,我们感谢尹教授的评议,下面我们请最高法院曹守晔法官来作评议。
  曹守晔:很高兴到北大与我们民法理论谈一些个人的看法。虽然本人从八二年开始在中央政法干校教民法,但是一直到现在,到目前为止,我还说不上对物权有研究。我拿到这个题目以后,我知道钱教授是北大物权方面赫赫有名的专家,让我去评他,人家很有研究,我没有研究,我怎么评呢?后来我一想,我是西藏来的,我在青藏高原,如果我早一天知道他的观点的话,我从青藏高原居高临下,或许能找一两个破绽去轰一轰。但是,到目前为止,跟大家听到的了解到的一样多。我现在就刚才钱教授讲的观点,我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第一,关于居住权的概念,按照刚才钱教授通俗的说法,就是说什么是居住权呢?就是有些人不是没有房子住嘛,也就是说无房户的权利。我一想,也许因为这个是讲座或者是写文章,我想书面的肯定比这个要严谨得多。如果要就这一点立论的话,我觉得有很多问题。比如说刚才尹田教授也谈到,住房,比如说我买的房子,我住,那是当然的,毫无疑问的,不能质疑的,我想本来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为什么还要单独设一个住房权呢?毫无必要,再比如说我租的房子,既然我住在你这个宾馆,我为什么要住在这个宾馆呢?我就是要住,就是要使用,我的目的就是享有这个使用权。对于这样一种权利,我们有没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设定这样一种居住权呢?我觉得也毫无必要。如果是有必要的话呢也是为我们的学习考试增加负担,增加立法司法成本。另外我想钱教授我不知道他系统的观点,虽然他的大作、文章著作很多,但是我现在就事论事,就他刚才谈的,这也叫攻其一点波及其余,否则不好评论。我觉得在概念上还有值得进一步严谨的必要。刚才钱教授说到了住房期限性和不可转让性,还说了它的范围,范围也就是说没有房屋而需要居住这样一种权利,还有怎样做到交易安全。我想在这个概念上还有必要严谨一点。这是一个问题。再一个就是关于住房权,我觉得我刚才说的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这个概念。而是作为研究,作为理论,应该更加严谨一点。住房权的概念和理论源远流长。法典上不乏其例。刚才尹教授也说,罗马法上就有。钱教授也说制定居住权制度的时候,参照法国、德国,这个不仅仅是法国在著名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后来一百多年后德国民法典规定,再往后走,瑞士民法典也有规定。因此,从我们借鉴其他民法典的规定来说,可以说有前例,前车可鉴。说到参照法国、德国,我觉得今天既然涉及到民法典,在立法的理念上,我们没有必要局限于一个国家所谓的非常成型的,非常成熟的经验。毕竟一百多年时事迁移,形势发展。大家的法理水平也提高得很快。不仅包括理论学界,包括大学的研究生,不要说一百多年来,就是十年来,十年前象我们的物权法,有钱教授这样的水平么?没有!这一点还是要与时俱进,我挑一个时髦的词。因此在立法的时候,不是说不可以用这样一个概念,不是说不可以确立这样一种制度,而是怎么样把这么样一种制度进行定位。在性质上,刚才钱教授也谈到,性质上是人役权,再一个我看了一下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他们是放到物权这一部分。我觉得从物这个角度来研究,也未尝不可。但是在界定它的时候,在分析它的时候,在研究它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从财产到财产,从物权到物权。如果仅仅是这样研究,这样界定的话,很容易走入误区。什么误区呢,得出一个什么结论呢?就是说你搞的所谓的居住权,写文章赚稿费,讲课是为了让学生听不懂。那么我想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居住权一定要和婚姻家庭人生结合起来。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展开讲,就是说要借助婚姻家庭关系,在这个背景下结合居住问题。你说在大街上乞讨的说没有房子住,然后他就有权利去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有住房,这就是所谓的他没有房子住嘛,大街上现在还有好多乞讨的,你说他没有房子,他可不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给他住房?他想要住,北大拿一栋宿舍能给他么?这种权利到目前为止法院很难支持。因此还是要结合一定的婚姻家庭这样的一个背景。刚才钱明星教授点了一下,我也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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