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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刘凯湘;钱明星;尹田;曹守晔;楼建波


【全文】
  
  主持人: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人: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  尹 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凯湘:我们下面进行今天下午的第二个专题,这个专题的题目是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我们从一个很抽象宏观的题目到一个比较具体微观的题目。这个专题的主题发言人是我们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钱明星教授,评议人是我们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尹田教授,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曹守晔教授,另外一位是我们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楼建波教授,有三位评议人。好,下面我们请钱明星教授作主题发言,希望你不要超过20分钟。
  钱明星:我肯定不会超过20分钟。对于居住权问题的考虑,是源于和几位法官喝酒。不是因为办案子和法官喝酒,是谈几个问题和法官喝酒。几位法官跟我谈了一个事情,就是说在离婚的判决当中,当他们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时候,如果另一方没有房屋居住,他们一般会做出一个判决,无房的这一方会继续在房屋里居住,直到他有房子为止。那么这就引起我考虑一个问题,无房的人,住人家的房屋,它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权利。那么以后通过对罗马法、德国法还有法国法上的用益权、居住权和使用权等等这些权利比较的话,我觉得我们国家的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一种权利,它的性质应当定性为居住权。
  对这个方面我主要想说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在物权法当中,为什么要确立居住权这样的制度。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权利的范围,那么这种权利范围的确认,它涉及到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物权法更应当贴近我们的实际生活。在物权法当中,确认居住权这项权利,是物权法应该具备的素质的一种反应。首先,在我们物权法当中,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土地和房屋是人们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活动的空间。对房屋的利用,尤其是对房屋的多层次的利用,是我们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的一种需要。
  第二个问题,在我们物权法当中,设置居住权这个制度的话,它符合我们中国人的这个权利观念或者说这种财产观念。在我们国家的古代,没有不动产这样的概念,我们有田宅的概念。在我们中国人的财产权的观念当中,我们是把田宅作为祖业。它不像金银财宝一样埋在地里,房子是我的,土地是我的,只要放在那里,就是我的。所以土地和房屋是可以传给子孙的东西。所以中国人的财产权观念里,对于房屋是要传之于子孙的,不是留给老婆的。对于这样一种财产权观念,都是愿意传于子孙。我们设置了居住权这个制度之后,那么一个人可以给他的配偶在去世之后,设置一个居住权,然后把它的财产所有权留给他的子孙。既符合人情,又照顾到生存配偶的生活的需要,是非常好的。所以我讲居住权是符合中国人的财产观念的一项制度。
  另外一点,居住权这个制度的设置有利于财产价值的发挥。你像在国外,一个人工作以后,他向银行贷款去买房子,等到他工作到快退休了,银行的贷款都已经还完了。他这个房屋所有权已经不负其他负担了。他又把这个房屋卖出去,他把房屋卖出去的同时,他为自己设置一个终身的居住权。他出卖房屋的价金又可以作为他养老的费用。在这个过程当中,住房人、购房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这个多层次的关系当中,他们的利益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居住权这种制度非常有利于房屋这种财产价值的发挥。从这么几个角度考虑,我认为我们国家物权法当中,一定要设置居住权这么一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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