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三专题: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我想首先讲一个问题就是要分清一下,在离婚救济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无过错离婚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两者实际上不矛盾。我们仍然可以坚持无过错离婚,离婚是可以无过错的,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实际上是一个财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婚姻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有几大法: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实际上所谓析产的问题是个财产法的问题,所以过错损害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个侵权法的问题。婚约合约的问题在这里面实际上是一个契约问题。当然他们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我觉得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这实际上不矛盾。就是说我可以允许离婚,但是在财产的问题上你有过错你还得多赔。我可以跟钱明星教授一起工作,我们跟法学院离开了,我们不在这工作了,但是我借了你的钱该还的不能不还。我觉得这两个问题把他们搅在一起说成一个有过错一个无过错,因此这两个就违背了一个原则,我觉得不存在。在这个问题上马忆南教授提出来的补偿性抚养给付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我觉得实际上我们把它转一转,转成侵权问题上来说,实际上都是财产给付的问题。一个是马忆南教授主张的无过错侵权之债,就是说我们离婚了(笑声),这从经济学上来看,我主张是过错的,这里面表面上看起来很多是无过错责任,你只要离婚了,你就给他一部分钱,给一千块千、两千块钱。另外你还要提出过错,还要造成的损害,损害还要直接有因果关系,举证起来确实很难。我们都知道,我在其他地方也都谈过,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比较容易操作的。但是问题在于在这个问题上,在离婚问题上,无过错责任是比较难的。为什么?因为这个婚姻时间很长,不和汽车撞了你一下,汽车撞你以前我的腿是好的,汽车撞了我之后,我的腿断了,这怎么办?因为这个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是这个无过错责任在婚姻问题上,就存在一个问题了。在司法上就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说那我怎么要钱,我离婚了,我被抛弃了,我要钱(笑声),我凭什么要钱?如果对方没有过错,那就得看法官给了。那法官凭什么给?法官作这个判决的正当性何在?他说不出理由来。大家可以看到其实法官的裁决权利很大了,因此法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侵权之债的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说你必须证明有过错,然后造成伤害,然后有因果关系的话,实际上对法官的裁量权是一个限制。所以从这样一个意义上来说也比较合适。
  但是我还想强调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收益,大家看到,虽然马忆南教授提出来这个问题好像很少使用,第一个就是说它的数据是从2001年5月到2002年4月,这个数据是不能代表的,因为《婚姻法》刚刚颁布的话,法律是有一个滞后效应的。整个司法界和律师界都有一个滞后效应。他不可能马上就习惯使用,因此必须等法律过几年以后才能看得出它的效果。就像85年颁布民法通则的时候,民法通则实际上在86年你很难看出它的效果,直到九十年代才能看出它的效果。所以这个是必须注意的。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有过错?比如说我包二奶了(笑声),包二奶这个是明显的过错,实际上是一个惩罚,我觉得这种惩罚是正当的。为什么是正当的呢?实际上只是今后你包二奶必须承担一定的名誉上的损失。等下我们讲隐私,我觉得这个隐私实际上是应该公布出来的,信息交流实际上对社会是有好处的。(笑声)为什么?而且在经济上我要受损失,这就会减少社会当中的包二奶现象。大家必须看到这是一个好的收益,光看成本不行。成本收益实际上不仅仅是成本的问题,实际上还有收益的问题。而且我觉得另外一方面可以看出来收益实际上是给社会上有一种告示。就是说某些行为,社会上赞同什么行为,不赞同什么行为。大家讲你这是用道德代法律,我知道,实际上在文章评论过程中我讲了,其实这不是以德代法。为什么?这是我们大家都赞同的原则,哪怕我是包二奶,如果在我没有包二奶之前提出这个原则的话,对我来说也是能接受的,就是说我也可能会被别人抛弃了。因此它是符合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观点。就是说每个人当我们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都会赞同,因此它是个中性的原则,这并不是以德立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