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三专题: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第一个观点也是和马老师的观点一样的,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谈的。她也举了些相应的数据。离婚损害赔偿在全国范围之内适用的频率非常低。频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就是我们所谈到的,它的救济的理由,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非常的狭窄,很多当事人不可能对号入座,实在是举证当中非常艰辛、艰难的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它的适用非常的低,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在婚姻法里边还创设了一个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制,它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分别财产制的基础之上,我们在社会调查当中也涉及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调查,我们国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那么在这样的比例的基础之上,适用经济补偿制,它的比例还要低于百分之五。那么这两个数据积累起来之后,我们就感觉在实务环节当中,我们通过法律制度,当事人他的权利得到公允的保护,这个距离还非常的遥远。所以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目前我们的离婚救济体系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和老百姓希望达到的愿望还相距甚远。
  这是一个考虑,第二个考虑呢,应该说我们在构筑一个制度的过程当中,应该兼顾立法的传统,或者在兼顾立法的传统的基础之上,我们要进行立法的更新。那么围绕着离婚救济制度,我也曾经做过古今中外的一些学习,那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就对建国之前我们革命根据地的一些立法也做了资料的收集,我们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包括红色苏区,就已经有了离婚的救济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在他的离婚救济体系里边,无论是西北的革命根据地,陕北工农红军的根据地,包括晋察冀根据地,在它的婚姻条例里边,都有比较系统的离婚救济体系。它的体系主要是局限在三个方面,一个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第二个是我们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个是抚养费的给付制度,有的也叫赡养费给付制度。到了解放战争时期,离婚救济体系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它的离婚救济体系也是围绕在相应的层面上,比如说财产分割,接下来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再接下来,它不叫抚养费给付制度,而改用了经济帮助制度。从立法的过程上来看,我们一方面要兼顾未来,同时我们要兼顾立法的过去。这样的一个制度,它不是无源之水,也不是无本之木,那在我们的体系当中,这样的制度也是可行的。
  那第三个方面来看呢就是从目前现有的立法格局来看,在香港、在澳门、在台湾,都有离婚后的救济制度。而这个救济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抚养费的给付制度。从我们牵涉的立法制度来看,我们构筑这样一个体系也是完全必要的。第四个方面主要谈到的是,未来的亲属立法包括离婚立法的一个发展方向问题。而这方面,应该说从全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它采取的立法主义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离婚主义。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基本上废除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代之于一些更为坚定的离婚救济体系。那么在我们目前现有的立法背景、立法的基础之上,我们来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似乎能够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但是这种认可和他希望达到的距离还是比较远的。但是从立法的超前性的角度来讲,我们完全归依到无过错离婚的立法模式上,废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该说有它的合理性。当然了,这就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民众的一个理解、一个认知的过程。但从目前来看,就我个人保守的看法来理解的话,应该说现在提出离婚救济制度,应该说他是比较超前的这样一个理念。以上是我赞同马老师观点的四个理由。
  如果说有一些差距的话,就是说我个人的观点还比较保守,我就觉得在中国的现阶段如果完全的废弃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似乎在立法的情感上和立法的道德标准上,包括民众的适应能力上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任何一个立法都要兼顾本国的国情,兼顾本国的一些伦理的考虑。但是我想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救济体系发生一些质的变化,包括质的飞跃,这是一个大势所趋的一个内容。我的评议就到这,谢谢!(掌声)
  钱明星:谢谢王歌雅教授精彩的评议,婚姻本来是一个让人梦想的事情,但是马忆南教授选择了离婚这么一个话题。王教授是从实证的角度对马忆南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接下来,苏力教授可能更多的从他的一贯主张:法律经济学,来对马老师的发言进行评议。好,下面有请苏力教授。(掌声)
  朱苏力:谢谢大家,实际上是我主动提出来给马忆南教授作这个评论。我觉得马忆南教授提出来的问题还是很重要的,在中国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也非常重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