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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二专题: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我就谈这些意见。谢谢大家!(掌声)
  钱明星:谢谢王利明教授非常中肯的评议。下面呢,我看是不是给尹田教授一个对他的批评的反批评的机会。
  尹田:几天以前,我给王利明教授写了一封信。(笑声)为什么写信呢?主要是邀请利明教授参加我们会议的诚意。实际上是怕他不来。因为我知道,我提出人格权方面的一些观点之后,确实说有很多批评意见的,过去也展开过。但我觉得,恰恰是这种争论,它不存在胜负、输赢,而在于它有启迪思维的这样一个作用。而不是说人云亦云,没有错误的意见,也就不会有正确的意见。
  所以关于人格、人格权的问题,过去我们展开的讨论不是太多,所以在我们民法典立法过程中间,展开这样的讨论,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实际价值。毕竟前面几位教授从各个角度做出的评价,我想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继续地来思考,我想这里呢,不再进行任何反批评。因为我批评之后,是不是还要江老师他们继续再批评呢?我们这个会就结束不了了。所以说展开讨论的话,我希望大家以后继续批评,当然我也会反批评。我只想简单地说明一下几个用意,一个动机的问题。
  第一点,关于人格,人格权性质的讨论,我提出的是宪法性质的这种理论,当然毫不意味着我们要在民法上减弱对人格的保护问题,当然要加强。但我想说明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民法对自然人人格的保护,与人格权是民法赋予的权利不可等同。我们可以有一万种保护方法,不断地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我们还会进行类型化,规定不同种类的人格权,都可以。但是如果说我们把这样一个人格权看成由民法来确认,由民法来赋予,我觉得这个可能会有一种危险。它实际上使人格权重要性可能会降低。我就想不通一个简单的道理,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是民法赋予的。是宪法赋予的吗?其实也不见得,它真还可能是一个天赋的。这个时候我们来考虑,当然关于人格权,既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它的论争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我今天说民法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可能这个被推向了极端之后会不会矫正一下,让我们重新考虑它是不是也通过民法转换为一部分民事权利。这个可能性很大,但是我还要进一步思考。所以这是一个回应。
  第二个回应,关于法人人格权问题,其实也不在于争辩法人有没有人格权。形式上有没有人格权不重要,而我只想通过这么样的论证说一件事,就是法人的人格权和自然人的人格权不是同类的权利。不一样。法人的那个人格权基本上或主要是财产权利,那么中间是不是存在一些我们很难用财产利益去解释的现象,刚才利明教授也谈到,那个基金会的名誉,是财产利益吗?确实很难。但是就主要方面而言,我觉得它财产因素的个性很强烈。所以我就怕一件事情,把法人的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居然就等同起来。那不行。为什么呢?法人是我们自然人创设的,我股东想撤就撤了。你怎么能跟我平等呢?有什么尊严,有什么自由?跟自然人不能等同。我就是怕这个误解发生进行的这个论证,这是一个出发点。
  最后,关于财产权的问题,和人格的关系问题。其实这里面当然会遇到一些冲动,这个冲动就是说因为我们保护财产,民法保护财产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因为我觉得对于我们的历史,我们就这样去否定它吗?从法国民法典开始,到德国民法典,到以后的民法典,在我们国家受到的批评是什么呢?这些民法典统统不行。不行在哪里,它只知道保护财产,不懂得保护人格。所以,保护财产没有被看作对人的保护。这会影响我们对民法一个传统,我认为民法就是对人道主义的,人文思想的,我们居然发现它不是。我觉得这个就非常非常的严重。所以这个中间财产与人格的关系,是想揭示一个财产保护它的根本价值,还是对人的保护。不妨说,要保护一个人,第一讲事情,就是保护财产,毕竟保护名誉,肖像,在保护财产面前是第二位的。没有财产这些统统都谈不上,其实没财产,也活不下去了。生命是安放在什么基础之上呢?从这个比较极端的思维出发,我们就是把财产理直气壮的放在民法保护的首位,没错。主要想表达这样一个思想,这个是不是过于极端可以再思考。
  好了我就说这么多,非常感谢几位教授,谢谢!(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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