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二专题: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尹田教授的这个论点我想发挥一下,它来源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什么呢?人的本质是双重的,首先,人是一种物质存在,他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是一种物质形式,当然是一种高级形式,是有生命的物质。就物质存在,特别是有生命的物质这一点来说,他就决定了,他必须要从外界源源不断地补充、吸收外界的物质,或者能量。财产权,对于人的存在是根据,如果说没有财产,他就不能维持他这种生存的物质,所以说财产权的重要性表现在这里。人格权呢?因为人不仅是有生命的物质,一个动物,他同时还是一个精神的存在。我们经常说人是理智的动物,就是说,他有感情,有思维,有思想,有理性,等等。就是说,你不是只是有饭吃,有衣穿,有房子住,就叫真的人。真正的人,由于他是有感情的,有理性的,有尊严的,他要求有尊严的存在。不仅是一种物质的存在,要有尊严的存在。也就是说,要求被当作人来对待。我们平常说,要活,首先要活,有了财产就可以活。但是,是不是活的像个人,那就是人格权的问题。因此,这可以增进我们的理解。罗斯福总统当年提出了四大自由,他特别讲到一个免于饥饿的自由。我觉得他的重大意义正在于此处,人对于财产的依赖。马克思讲的人首先需要吃饭、穿衣,然后才谈的到政治、文学、艺术,也是这一点。我们现在的中共中央,我们的国家提出的目标要实现小康,也是从这点说的。我们过去讲人格权的时候,把他和财产权脱离开来,单独的夸大,就知道人格权保护了人权。这是不够的。所以,我对尹田教授的这个论点是表示全面的赞同,并做了进一步的发挥。
  另外,尹田教授的文章当中,还有一个小的问题,我提出来。尹田教授的报告当中讲到了人格关系,他说这个人格关系首先是一个法律关系,我觉得应该斟酌什么叫关系。关系是两个人之间才可能有关系,那个鲁宾逊漂流记,一个人在荒岛上,只有他一个,没有关系,后来有了一个星期五,才发生了关系。因此,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也是如此,我们凡是讲关系,都是说两个人,比如说,男女关系。过去男女关系是一把刀子啊,说谁有男女关系,社会上就站不住了。它就是至少是两个人之间。至于财产权,说它是人和身外的财产之间,实际上,我们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关系,也发生在人与人之间。那么人格权,是人对自身的权利,这一点在过去也有一些讨论。我举个例子,柬普寨民法典草案,它关于人格权只有一条。它说人格权是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自由、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和我们表述的感觉差不多。从这个建议,就看出人格权,是人对自己的权利,谈不到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掌声)
  钱明星:谢谢梁慧星教授精彩的评议,下面请王利明教授对尹田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尹田教授,他这个看法确实是在我们民法这个人格权领域是独树一帜的,可以说是他多年研究的一项成果吧。我觉得可以说是一家之言,这对于我们推动整个人格权理论的发展,我觉得是很有贡献的。对于尹田教授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我完全赞成,但是,就像刚才江老师谈到的,对他的结论意见,我基本上是不同意的。(笑声)但是,像刚才尹田教授讲的,是通过争论才能发展的,我也非常希望不要因为争论而影响我们的友谊。(笑声)下面我想针对尹田教授谈的几点结论性意见,我谈一点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人格权的性质,我同意刚才他们两位教授谈的意见,人格权既是一个宪法权利,又是一个民事权利。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不是民事权利。所以,我也多次谈到这个观点,就是,宪法把公民的人格权写得越多越好,哪怕是宣言性的,在我们这样一个还不太重视尊重人的权利的环境里面,都是非常重要的。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写到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就不成为民事权利,不应当在民法典里做出规定,我觉得这个结论是不能令人接受的。相反,我想强调的就是,宪法规定人格权之后,更应当通过民法来把它具体化。
  首先,这是因为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他并不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人格权,我们说为什么要把他写到民法里面,就是因为它还是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人格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的保护,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是什么呢?我们必须要区分宪法的权利和民法的权利。宪法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而民法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我认为,宪法上的权利规定的,与其说是一种权利,还不如说它规定的是一种国家的义务。我们说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它规定的是,政府有义务来为公民受教育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条件,等等。宪法规定了劳动权,与其说规定的是公民具体的权利,还不如说规定的是政府有义务为公民充分的就业提供机会。所以,一个失学的人,一个下岗的人,你不能说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我就去告政府。这和民事权利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宪法权利必须要转化为民事权利才具有可救济性。我们没有宪法法院,如果人格权不是一个民事权利的话,我们说他受到侵害时到哪里去起诉?到哪里去获得救济呢?什么叫违宪?如果说,人格权都完全成了宪法权利的话,侵害人格权都是违宪,公民都可以违宪吗?违宪恐怕主要还是一个政府违宪的问题,怎么说老百姓都违宪呢?所以,过去,我跟尹田教授私下里谈过一个观点,我觉得他的这个想法,对人格权是高高地举起,轻轻地放下。当然这个说法不一定正确,但是我觉得主要就是,最后可能找不到救济渠道了。尤其我想强调的是,人格权在今天发展的越来越重要,人格利益在不断扩张,而且它还有不断地继续扩张下去的趋势。很多我们在一些年前还没有听说的权利或者人格利益,现在大量产生了。隐私权更成了现在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特征。现代社会,有人说从政府的角度是越来越强调透明,私人的角度是越来越重视对私密的保护,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人格权这么复杂,内容那么丰富,我们怎么可能都把它放在宪法中规定呢?大家想想,这怎么可能呢?宪法怎么可能把那么多技术性的规则都写的那么清楚,那么详细呢?这怎么做的到呢?所以,我们说,只有把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只有把它写的非常详尽,具体,只有把权利冲突的规则,对权利人救济的规则,写的非常的完备,这才真正体系了我们存在的需要,体系了我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这是我们民主法治的需要。这是我想谈的第一个观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