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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二专题: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梁慧星:在前面,在第一轮讨论当中已经说到了,要作评论人哪,最好是观点不同的,因此,在我们这三个人当中,我是最不合格的,因为可以说我和尹田教授的观点是基本相同的。好在批评的意见江平教授已经说了,当然,我说的可能稍有差别。我严格按照尹田教授的三个论点来说。
  尹田教授的第一个论点是说,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这一点我是赞成的,但是尹田教授接着又说了人格权不是民事权利,这个我不赞成。这一点我和尹田教授稍有差别。这就是我们过去对人格权的认识当中,没有注意到民事权利与宪法的关系。特别没有注意到,人格权在某些国家首先是宪法加以规定的。尹田教授的研究在这一点有重大的意义,指出了宪法作为基本法规定人格权这个事实,并且指出人格权的重要意义,不能限制在民法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是有重大意义的。我所提出置疑的是,指出人格权首先是宪法上的权利,那就可以说,其次也可以是民法上的权利。宪法做了规定以后,宪法是个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我们的民法把它具体化,加以具体化的规定,这不就是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吗?因此,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只有宪法,因为宪法是原则性的,它不是财产规则。都要有民法等这些法律来把宪法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我觉得人格权首先是宪法上的权利,具有宪法权的性质,我都是赞成的。但是也不妨碍我们说人格权当然也是民法上的权利。这两点不冲突。江平教授对这一点的批评我基本上还是同意的。
  
  关于第二点,就是法人无人格,这在零二年九月的专家讨论会上有争论。我记得在这个会上,尹田教授首先提出这个论点,然后赞成的有好多位教授,有姚新华,张新宝,还有张谷,等等,好多年轻的教授赞成这样一个观点。但是,在这个当中有区别,在这个会上,以及认为法人无人格,着重是针对现行民法上关于法人人格权的权利本质的解释。法人的名称权、法人的商誉权、法人的商业秘密权,它都是财产性质的权利。它们的注重点在于财产的保护。它与这个人格权作为非财产权利本质是不一致的。这就涉及到法律上关于权利的划分,权利的划分首先分财产权、非财产权,这样划分以后必然会有某些地方有交叉。因此,在这个会议上,说法人的三种人格权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我想是有道理的。现在来说,到今天我仍然表示同意。归根到底,在于法人的本质,我觉得在那个会议上,姚新华同志已经说到了,法人,什么叫法人,法人就是资本的外衣,就是资本的特权。说法人是资本的特权,我觉得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上,都曾经讲到。因此,它和我们自然人,和人是不一样的,谈不到人权。但是注意到这些同志之间的发言还是有区别。首先,是法人无人格权,还是说法人实际上无人格权,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是不同的。说法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这是说的好多国家法律中,包括我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名称权,等等。法人有了这些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它没有一般的人格权,这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前面几个说法是有区别的。
  关于第三个论点,这是徐国栋教授的论点。因为徐国栋和我论战当中,涉及到一个穷汉有没有人格的问题。因为我说了一句话,一个身无分文的人,生存都不能维持,谈不到什么人格权,我这样讲,是从实际的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这个人在法律上就剥夺他的人格权。这就回到我们对法律上权利的认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这是客观的权利,那如果民事主体到手的真正地享有的才是主观的权利。这样我们理解法律上的规定是纸面上的,你真正能不能够享有呢?身无分文的人当然不可能享有人格权。这个争论实际上在这一点。实际上法人的规定对它毫无意义。在第三个论点当中,尹田教授特别看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这个过去没有注意的,理解呢,是现在新提出来的。我觉得这对整个民法学界,认识民事权利,认识人格权、财产权相互关系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过去都是分开来看的,讲人格权就讲人格权,讲财产权就讲财产权,没有注意到它对一个人是密不可分的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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