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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二专题: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我记得民法通则出来以后,到欧洲去访问的时候,我就问,你们有没有这个personal rights?他们问什么叫personal rights,不懂。我说就像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这样一些,他们说那你到人权法院去找,欧洲人权法院。欧洲有这么一个概念,这些是人权,人权当然是宪法里面的,你就到人权法院去解决。但是我们今天不是欧洲的这种体系,没有人权法院。要是财产权,你就别去人权法院了,要是把你的财产权侵犯了,你就甭到人权法院,你去民事法院,但是侵犯了人身权恰恰是到人权法院。我看这是一个各个国家不同的条件,不能由此而论证民法调整的就是财产权,而人身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人权,应该去找人权法院去。这也不能完全得出这个结论。
  第二个问题涉及法人的人格权,我不想多说了,有些问题争论已久。我看实质还是要看法人的理论究竟是什么,是法人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如果按法人拟制说,虚拟人格有什么精神权利呢,当然完全可以否认,完全可以排除。如果我们认为法人是实实在在的人格,据我所知,世界潮流至少是越来越走向法人实在说,至少,法人实在说到目前为止还占更多的地位。如果按照法人实在说的话,那法人就是团体加上实实在在的人格。那么如果法人本身也存在着人格,为什么不可能有人格权呢?从现实来说,我们的民法通则也已经规定了法人里面所享有的各种实实在在的人格权。我想这就不一一说了,尤其在我们的企业公司里面。如果把国家机关,把法院规定为有名称权,但是我们所讲的名称权不是法院的名称权,也不是讲的国家机关的名称权,恰恰我们讲的是企业,拥有独自主体地位的,有自己利益的,怎么不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权呢?如果它的名誉受到侵害怎么保护?要不要保护?如果把法人的人格权都视为财产权,这也不能成立。我只能说法人的人格权越来越财产化,某些人格权具有财产的性质,但是不能把法人人格权都认为是法人财产权。首先,商业秘密并不是人格权,商业秘密保护法争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商业秘密究竟是权利还是事实,比较多的人认为还是一种事实,因为商业秘密是可以转让的。我这里说的是狭义的,广义的商业秘密里边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可以转让的,一般的商业秘密情况就不一样一点。所以商业秘密构成不构成权利是另外一回事。那么我们现在民法通则讲信用权,那么请问信用权能转让吗?在某种意义上转让?完全转让?还是怎么回事?一个企业的商誉是否完全可以转让呢?所以它绝对不能等同于财产的权利。
  第三个结论,有一个小小的保留,也就是人格权是对自然人格中政治要素和伦理要素的保护。我觉得在这一点有很多同意的观点。人格权中确实涉及到某一些政治的因素,也有一些伦理的因素。但是伦理的因素概念很抽象。我觉得应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跟他政治权利一些东西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民法典里边如果不把这些自由的权利,住宅的自由啊,通信的自由啊,其他的这一些,能够作为民事权利的一方面保护下来,我觉得这跟我们现在真正扩大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应该给予我们的权利,那就是个很大的不足。我觉得这一部分恰恰是我们这一阶段最缺的。从中国现实情况说来,我们现在缺的私有财产权,但是财产权也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中国现在在民事权利里边最紧迫需要的,我觉得恰恰是各种人格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不可侵犯这样一些权利。所以王利明教授提出来,人格权写了很多,我说完全赞成,当然有些难写,但是这是中国当前急需的。
  最后我想说明的,立法的技巧。人格权是否要独立成编,当然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去年12月份,在日本神户开了一个会,东京大学的星野教授和京都大学的北川教授都去了。北川教授做了一个发言,使我甚为惊奇,也甚为感动。他在发言的时候画了一个表,他说过去的民法典是总则后面四个圈,一个物权、一个债权、一个亲属、一个继承。他说未来民法典的模式就是,我看后面画了六七个圈,不是四个了。包括人格权,包括合同,包括契约,包括物的利用使用的关系,包括家庭婚姻继承放在一块了,包括侵权,包括知识产权,使我最惊奇的是他又独立出一个担保。担保都独立出来了,认为是应该独立成编,认为没有必要把担保放在其中任何一编里面。我想这不是跟我们现在体系非常相似嘛,似曾相识啊。我觉得这也是在我们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世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认为一有需要,社会生活越来越需要,独立成编那是一个技术问题,当然也包含一定的理论基础。所以我就简单说这些,占用大家时间,对不起。(掌声)
  钱明星:谢谢江平教授。下面请梁慧星教授对尹田教授的发言做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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