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救济

  我国为加入WTO进行谈判的时候,我国政府为了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WTO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六十一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这是TRIPS规定的刑事法律原则。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考虑到WTO的要求,将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以一节的篇幅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TRIPS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政策目标上的多重性,同时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并以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出发点。因此,在一国的法律中,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多重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防止商业欺诈、保护消费者、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等。
  根据TRIPS的规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种,包括: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但是其提出的刑事保护内容则只有商标权和版权。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4种,涉及7个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六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扩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对犯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打击力度。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虽然没有对各种知识产权一律提供刑法保护,但是其保护范围却超出了TRIPS仅对商标权、著作权强制性要求进行刑法保护的规定范围,其标准高于TRIPS,可以更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而且规定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