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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救济

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救济


李宇先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救济
【全文】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相关权利等。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知识产权就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正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收益性,使得其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在立法上采取多种规则制度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矫治。我国迄今为止也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人民法院以刑事救济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犯也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人们在观念上还存在着单纯的民事救济意识,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有必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所了解,以便在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肇始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时,该刑法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将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包括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幅度,最高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还新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且规定了单位犯上述罪的处罚原则。1990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问题。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责任,还规定了单位犯该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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