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樊崇义教授论刑事证据立法热点问题

  一.证据法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没有完整的证据法典,现有的中有关证据的立法条文少,多为原则性内容,过于笼统。具体而言,三大诉讼法典总共才26个条文(刑事诉讼8个,民事诉讼最多也才12个,行政诉讼6个)。并且这些条文规定主要还是建立在依赖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的经验性认识,如,“以实施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又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标准等。经验性认识在我们过去的侦查办案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先天的理论缺陷,缺乏科学性的支撑,没有多少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必须面临改革。因此,我们目前的证据立法当务之急就是应当改变条文过于原则性、笼统性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证据裁判主义为中心,将证据规则立法化。 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初步拟出了43个证据法条文,尽管可能还是显得粗略和不完善,但是比较过去,应该说是很大的进步。
  (二)侦查模式陈旧,侦查手段落后。
  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是“从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口供中心主义下导致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屡禁不绝。面临民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状况,要保障人权,这种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办案的要求。因此,要从“口供本位”转入物证本位,逐步淡化言词证据的运用,加强实物证据的调查和运用,做到“以证定案”。目前,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已与珠海合作。倡导实行实物证据主义,具体制度主要有在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值班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
  但是,侦查模式的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和民主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如,在侦查手段方面,那些科学技术手段能够马上上马运用?如何使侦查圈套合法化?这些都是必须结合现实考虑的问题。
  各类言词证据出现了“三难”、“三多”。所谓三难是指,公检法通知到院难、到院后说实话难、证人被害人到庭接受质证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多、被告人翻供多、作案不留证据毁灭证据多。这些导致了裁判无所适从,将“定案靠什么”现实的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定案的方法长期以来习惯于搞运动,搞专案的方法,过去文革中群众运动的一些不好的做法仍然在我们的侦查讯问中流传,而不是依赖加强科学的侦查手段,影响极坏。这种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极不稳定,翻证翻供率一直居高不下。(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数据,在庭审阶段证人翻证率一般在60%——70%之间,口供的翻供率就更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