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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玛和莉拉的头巾

  在国旗案中,“政教分离”原则是拿来限制国家和具有国家背景的公立学校的。在头巾法中,相同原则却成了国家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借口。在美国,“教育世俗化”是教育者的世俗化,是对国家充当教化者的一种角色限制。在法国,“教育世俗化”却颠倒成了受教育者的世俗化。而怎样才能保障受教育者的世俗化呢?自然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教育世俗化”就变质了,变成了依靠公共权力去推行教化。这恰恰走向政教分离的反面。因为在头巾法中,我们显然看见了一个“政教合一”的体制,这个体制把世俗化(或无神论)奉为国教,而对表达个人宗教信仰的人进行打击。
  只有承认个人信仰的平等和自由,才需要国家在精神领域保持中立。政教分离是针对国家权力及其合法性依据的限制,以保障公民免于强制的思想和信仰自由。而法国人却把“政教分离”视为一个针对公民的、要靠国家权力的干涉才能维护的积极目标。法国的议员们大概不但忘了他们祖先写下的《人权宣言》,也忘了他们亲手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中规定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单独或与他人集体,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践行和教授表明其宗教和信仰的自由”。针对未成年人,更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确保他们的子女接受符合本人信仰之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后面这条是防止国家和父母们抢着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仅从这个角度看,头巾法的意思就是认为阿尔玛和莉拉的父母太笨,笨得不配做她们的监护人,所以要换教育部长吕克·费雷先生出场。
  最近一份国内部分学者参予的《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其中就提出以类似表达来替换现行宪法“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这一含混的、并将信仰自由置于政府审查之下的表述方式。而法国这部头巾法,却连我们现行宪法的水准都没有达到。而且这个法规是歧视性的,针对的是穆斯林等少数族群的信仰自由,尽管法国目前已有500万穆斯林,是天主教徒之外的第二大宗教群体。法国传统上是一个天主教国家,公共生活中随处可见天主教的宗教痕迹。如法定10天假期,就有一半是基督教宗教节日。该法名义上把标准尺寸的头巾、小帽和“明显过大的十字架”并列为禁止的宗教标识,也是在掩耳盗铃。彷佛法律禁止一个人“过于明显的表明自己的体形”,这不是摆明了歧视胖子和高个吗?
  我并不是要贬低法国人,尤其是他们的议员。联想2002年美国轰动一时的“忠诚宣誓”风波。一名坚定的无神论者迈克尔·纽道医生状告美国国会,要求从国会1954年通过的公立学校的宣誓辞中删去“在上帝之下”的句子。因为这话对他女儿的教育已构成不良影响。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原告,认定“忠诚宣誓”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而美国参议院竟然当天就通过了一项99票对0票(一位议员因病缺席)的决议,激情彭湃的反对这项“伤害民族情感”的判决。美国绝大多数民众也站在他们一边,就像法国头巾法风波中,绝大多数法国人都支持国民议会的立法。我想说的是美、法两国的最大差异并不在议会、甚至不在公众,尽管英美和欧陆在自由的观念上的确存在较大迥异。但美国人还多了一样东西,就是他们的大法官、最高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比494票或99票还要牛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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