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封闭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立法选择

  根据该法第343条,如果一公司符合有关封闭公司规定的要求,它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申明该公司是封闭公司,借此来确定其封闭公司地位。 得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十四节的大多数条款都是授权性的,即大多数条款并不调整公司股东或董事的行为,而只授权制定法意义上的封闭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协议来完成。因此,第十四节的灵活性很大,使得符合该节要求的公司一切活动都必须依赖律师起草的公司章程,而不是依赖于公司法。同时由于得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也非常灵活,使得不符合第十四节规定的非制定法意义上的封闭公司也受该法的调整。 
  B.《加州公司法典》。加州的公司法跟得拉华州公司法有相似之处。其中虽然有对封闭公司极为有用的规定,但由于不满足于对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进行的统一调整,因此又制定了一些比较系统的、只适用于封闭公司的公司法规范。不过跟得拉华州制定的公司法相比,加州的有关封闭公司的规定是贯穿在整部公司法典中,而不是在某一节中作出统一的规定。两州的公司法在规定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加州公司法不限制制定法意义上的封闭公司的股票转让或者禁止公开报价;它只要求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应当由三十五个以下记录在册的股东持有”,并且在公司章程中申明“本公司是封闭公司”,同时在名称中应当使用“公司”、“有限的”、“注册登记”等字眼。跟得拉华公司法一样,加州的封闭公司制定法也属于授权性的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C. 《封闭公司补充示范法》。由于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在制定《公司示范法》时主要考虑的是开放公司,因此该委员会在1982年又制定了《封闭公司补充示范法》,从而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制定封闭公司专门法没有必要的观点。该《补充示范法》跟得拉华以及加州的公司法的相似之处就在于它只适用于封闭公司。但《补充示范法》跟后者有显著的不同。首先,《补充示范法》没有根据股份的持有以及其他特征来给封闭公司下一个定义,它只适用于(1)公司设立时就在公司章程中注明了“该公司是法定封闭公司”的公司;(2)经三分之二多数股东表决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包含这样语句,并且股东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在第二种情况中,表示反对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公平的补偿。其次,得拉华和加州的公司法只是授权制定法上的封闭公司可以对股份的转让性作出合理的限制,而《补充示范法》则规定,“制定法上的封闭公司的股份所生的利息,不管是否出于自愿,除非在公司章程或者本法第十二条许可的范围内,均不得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此外,《补充示范法》第十四至十七条规定了强制公司购买死亡股东的股票的方式。不过,制定法上的封闭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是否采用这一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