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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杂谈之一

法官职业化杂谈之一


彭志强


【关键词】法官 职业化
【全文】
  法官职业化杂谈
  彭志强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官的职业化现在不是该不该搞的问题而是这么搞的问题。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但是,由于体制、文化、管理等原因,中国法官的职业化的道路仍然困难重重。陈永生对此总结道: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1、领导司法改革问题。郑成良先生针对当代中国的司法现状,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恐怕不是法院一家能够推动的事情,应该由党中央、全国人大来设计和启动,才有可能真正地实施”。何兵先生在《人大应做司法改革得领头羊》(北大法律信息网)文中,归结了法院领导司法改革的三大困境,寻求人大的“统合”,以摆脱目前公、检、法“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的局面”。但也没有从司法改革宪政上的正当性上予以阐释。
  司法的改革,是一个宪政系统工程,首先要有宪政上的正当性。这不仅仅在中国,司法改革决不是法院内部的可以解决的。司法改革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的事情,那么说明司法本身在宪政层次上不高。从西方司法改革的经验看,成功的改革都是在议会层面进行由议会领导或议会委托。英国是议会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日本成立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民间人士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统领制度革新。在我国,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宪政体制的的顶层,其领导司法改革当然的具有宪政的正当性。由全国人大领导司法改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取代民权主义、部门利益挤兑大众权益,使司法改革真正成为关切全民权益的改革。
  2、耻于争讼。贺卫方:“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是追求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法官是与社会弊端相连的”,在千年“与人为善”、“善莫大焉”的传统文化氛围下,人们不齿诉讼,畏官畏讼。这种法官虚无的理念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具体体现。这与西方国家传统上视法律为人间的上帝、社会为人民的契约的法律实在理念相去甚远。“在美国,几乎没有什么政治问题不是或早或晚转变为司法问题的”(阿.德.托克维尔),更不用说其他社会关系了。可以说在西方法律对社会 的渗透已经达到盘根交缠的地步,紧密不可分。而在中国,有句很骄傲的俗话真切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我一辈子不会与法院打交道”,可见在理念上中国社会人文关系是排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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