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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当亦能引发名誉权诉讼

  当地法院并认为,无论秦珍侵犯甲佳旅行社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有关争议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表达和救济。即使甲佳旅行社必须采取除名公告方式,其内容也应限于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而不能滥用权利。在本案名誉权案件宣判前后,名誉权起因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也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秦珍泄露了甲佳旅行社的商业秘密,并给甲佳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丁钉旅行社、秦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甲佳旅行社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甲佳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甲佳旅行社曾索赔7300元)。两案分别在两级法院上诉期间,经各方充分协商,互谅互让,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上诉。2004年3月15日,二审法院书面裁定允许本案上诉人甲佳旅行社、晚报社撤回上诉。
  四、法律评述
  公民的名誉通常指社会或他人对一个公民品德、才干、资历、身份、生活作风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名誉权,要求对他人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事实求是,不得传播谣言、散布不真实的情况,影响或损及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意义上理解,如果发表的言词过于激烈、评论标准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可能是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特别对于有关公民道德、品质方面的评价,报刊等媒体特别应当注意审查。道德、品质方面是公民最容易受到伤害部分,弄不好就会侵犯他人名誉,应是审查重点。声明、公告、广告等通常是客观叙述的,目的是让大众知道某一消息。通告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一种公文。它告诉大家什么事,对象多是广大群众,一般都要张贴与登报。刊登声明、公告、广告等不同于刊登评论或其它文章,除不支付文章稿酬外,多半还有一定的经济收益。刊登评论性文章有时会侵权是有的,但刊登声明、公告、广告等也引起侵犯名誉权则极其罕见。“广告”能创收,但报刊也不能一味迁就,不加任何审查。本案中,就因为没加以审查、有所疏忽,最后导致晚报社也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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