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一条新规则就这样诞生了。可是,“科学”这东西很怪,当人们的视觉可靠时,太阳围绕地球转,这个结论被证明是一个谬误。“科学上没有什么确定性”,科学就是这样,对科学一无所知的法官要来对科学的是与非指手画脚,提出一个模棱两可的“可靠性”标准,是不是有点“牝鸡司晨”的味道。也难怪伦奎斯特大法官和史蒂芬法官对此有异议。
  好了,既然得意洋洋的布莱克蒙法官创设了一个新规则,下面他就要教导法官如何应用这个新规则。
  《意见》二(三)部分。对于诉讼中的科学证据,《意见》说:“我们相信联邦法官具有进行这个评价的能力”,但“我们并不敢制定一个确定的清单或试验法”,只是“有一些一般意见”:第一,关键是这个理论或技术能否被检验。科学方法就是先假设后检验。第二,这个理论或技术是否经过同行复核和公开发表。当然,公开发表并不是必要条件,同行(科学团体)复核有利于发现理论和技术的瑕疵。第三,考虑误差发生率。在我国,司法鉴定、评估有法定的、行业的允许误差,如基建估价就有20%的合理误差,对误差部分能否自由裁量,还真是一个新问题。第四,普遍接受也是个参考因素。总之,焦点是必须是在原理和方法论上,而不是在他们专家的结论上。
  《意见》三部分,评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和隐含的观点。关于被上诉人(药品公司)的理解,“不再把普遍接受作为证据可采信性的惟一要求将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讨论,其中困惑的陪审团将被滑稽、异常的假科学主张搞得惊慌失措。”《意见》认为,(1)陪审团的能力;(2)对抗制激烈的盘问、相反证据的出示;以及(3)法官对举证责任的认真指导----这些传统的方法可以“适当地保证科学证言的基础符合规则第702条的标准”。  
  关于上诉人(多伯特)方认为,认可法官审查证据,宣告科学专家的意见有无效力,“将承认令人窒息和压抑的科学正统性,对于寻求真理是有害的”。《意见》认为,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在实际中,法官的把关作用,不可避免地有时会阻止陪审团知晓“真实”,然而,证据规则只是为法律争端寻求专门的解决方法,不是去寻找科学的真理。这就是证据规则的平衡特征。
  《意见》四部分是结论。
  (1)“总而言之,‘普遍接受’不是科学证据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具有可采信性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2)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调查几乎全部集中在“普遍接受”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