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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该意见引述的是1978年美国诉吉尔格斯案,认为科学证据可采信的惟一条件是该证据“已经充分确立,在自己所属的领域内获得广泛接受”。原告多伯特提供的专家证据一没有数量巨大的流行病证(数)据支持,二以提供的现有的流行病专家证据可以得出的最有力的推论是,本涤汀“有可能”对原告造成伤害,但不能确定本涤汀是原告发育缺陷的惟一原因、条件,而且,三原告提供的专家证据没有公开发表或者没有经过同行复核程序。所以原告的专家证言不可采信。
  [第九上诉巡回法院书面意见](亚力克斯.科津斯基法官) 引述的是1923年弗赖伊诉美国案,其确定的原则是,除非科学技术在相关科学界被“普遍接受”,否则其专家证据不足采信。1985年美国诉所罗门案,进一步表述道“普遍接受为可靠技术”,特别是未经发表或者未经同行复核再分析的专家意见,如本案,仅仅只是为了诉讼来使用,其基础不够充分,不能完成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不能满足所罗门规则的严格标准,故不予采信上诉人(原告)提供的专家证据。因此裁决维持地区法院判决。
  对于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1923年的弗赖伊规则确立的是“普遍接受”标准。1978年的吉尔格斯案只是重述了弗赖伊规则,而1985年所罗门规则则为“普遍接受”标准增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没有发表,没有经过同行的复核程序”,是以限定的方式发展了弗赖伊规则,从而确立了“普遍接受”的新标准。可见,所罗门规则是发展而不是否定弗赖伊规则的,二者一脉相承。
  [联邦最高法院本法律意见] (布莱克蒙法官) 鉴于法院在采信专家科学证据的标准上有巨大分歧,如1987年美国诉肖特案采用“普遍接受”标准,而1990年德路卡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抛弃“普遍接受”标准,因此发表本法律意见。
  《意见》一部分,摘述一审及上诉法院的法律意见及由来。
  《意见》二部分,首先,回顾了自1923年弗赖伊案形成的“普遍接受”标准一直是认定新奇的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其次,指出本案上诉的理由不是该规则的内容,即“普遍接受”,而是该70年前的“普遍接受”规则在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发布后的效力。上诉人即原告认为弗赖伊规则已经被《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替代。上诉人是想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原审裁决。
  本意见(即联邦最高法院意见)认为,上诉人的这一上诉观点有理,理由是:
  1、《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规定:“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是可采信的,除非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埃布尔案中对证据的“相关性”进行了阐释,但没有“有意改变”《规则》402条(该段由于语言表达原因读来尤为难懂),也没有发现它新创立什么规则(所以现在才有机会创立新规则----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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