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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法律意见书的出台过程是这样的,在全体大法官(9名)口头辩论,投票后,由首席大法官指定一名赞同多数意见的法官起草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大法官之间协调,以求得书面决定符合以下要求:(1)清晰明白;(2)能够为公众所理解;(3)有说服力;(4)雄辩的;(5)尽量不在大法官之间留下嫌隙。除此之外,判决还必须符合宪政要求,正确解释宪法原则,并对先例表示适当的尊重(《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宋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45页)。法律意见书稿提出后,要在所有法官之间传阅、修改,直到互相让步达成一个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反反复复,几个回合,数易其稿,甚至十易其稿,才能最后被接受成为最高法院的意见。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可以附其他法官的异议、并存或反对意见,一并公开发布。因为是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意见书往往大量地引述先例,
  因为是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意见书往往大量地引述先例,完整地体现出从先例到先例的规则创设历程,对此,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评述:“运用我们的逻辑、我们的类推、我们的哲学,我们向前走,直到我们到达某个特定的点。开始时,我们对这些路径并没有感到有问题;它们也遵循同样的路线。然后,它们开始分岔了,而我们就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历史或者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情感,有时甚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领悟,必定要来援救焦虑不安的法官,并告诉他向何方前进”(《司法过程的性质》[美] 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98年第1版第24页)。
  [诉讼背景] 本涤汀(Bendectin)是一种治疗怀孕期间晨吐症状非常有效的药品。于1957年由(后来成为)梅里尔.道药品公司引进。贾森.多伯特(诉讼时未成年)出生时四肢萎缩,这是一种罕见的发育缺陷,其法定代理人威廉.多伯特,认为这与他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本涤汀有因果关系,遂起诉赔偿。
  1989年11月,地区法院以专家证人提供的科学证据存在严重的不足,用终局裁判的形式驳回了多伯特的起诉。1991年12月第九上诉巡回法院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维持了原判。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并于1993年作出裁决发回重审。1995年案件终结。本意见书即是发回重审的裁决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主题] 对专家证言即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
  [地区法院的裁决意见](厄尔.吉利恩法官) 关于胎儿发育缺陷的原因问题,科学尚无定论。法庭认为,“剖析服用药物和胎儿症状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只能依赖流行病学证据进行……。流行病学研究是该领域证明药物与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最可靠的证据。因此不以流行病学研究为依据的专家意见不可采纳”:①原告提供的专家证言的结论(认为,本涤汀引起肢体萎缩、造成发育缺陷的观点)大致是建立在生物体外研究、化学结构分析、动物研究等的基础之上,不足以作为陪审团断案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没能拿出流行病学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即“本涤汀是一种引起畸形的药物”;而且,②已公布的研究没有一项表明服用本涤汀和胎儿发育缺陷之间存在“统计学上有意义的重大关联”。法院据此认为,终局判决不支持原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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