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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彭志强


【关键词】证据
【全文】
  威廉.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法律意见书导读
      ----法官眼中的科学证据
  彭志强
  在诉讼中,法官常常需要寻求科学的帮助,有时可能是惟一的方法,以期解决具体的争端。在人民的心目中,科学总是同真理、公理划等号。但是,称之为科学的的这个东西,总是充斥着各种假设、推论,甚至完全相反的可能性。科学的这一不确定性、结论的可选择性在诉讼中,往往被律师发挥得淋漓尽致、无以复加,显然,争执的双方向法庭提供的“科学证据”无一例外不是利己排他的,让科学的外行的法官头痛不已。但是诉讼是即时的,迅速解决争端是法院的现实目标,诉讼不会坐等科学漫长的检验,和不知有无希望的“真理”发现,那是科学的使命,不是法官的使命。法官需要迅速地判断科学证据的采信。
  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中,对于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定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由于语言、文书格式、法律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大法官鲜明的个人风格与我国法官述事述理过于抽象、干涩迥异,我们阅读、理解这类美式风格的法律意见书存在很大的困难,本人在编排该意见书时,有感于此,有必要缀上以下导读。除引号内和引注内容外,系本人的赘述和归纳,如有不当,敬请斧正。
  [司法制度背景] 英美是普通法国家,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使它积淀了各个时期的法官对科学证据评断的完整的“真知灼见”。与此同时,在先例浩瀚的卷海中,“法官通过审理具体案件以‘发现’普通法原理”(《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页),创设新的法律规则,被奉为“普通法的精神”(《普通法的精神》[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闪烁着“神”的光芒。他们宣称:“在规则的发展中,经常使用吸收----排除过程不可能止于对规则的第一次阐述……改变意味着发展。这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76页)。
  在普通法国家,初审法院陪审团认定事实,上诉法院一般只限于程序方面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审查。当上诉法院发现初审法院有错,并影响到案件最终结果时,上诉法院的做法是,连同自己在法律上的意见,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而不是自己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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