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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制度的代价和效应分析

  显然,这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辨清反倾销制度的代价和效应,真正发挥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安全阀功能,避免因“滥用”成了自由贸易体制的绊脚石,因“误用”而损害自身的经济福利。
  三、存在即有理——日益彰显的制度效应
  1、对一国整体贸易状况的“辛热解表”效应
  反倾销调查是一项由企业申请启动的法律程序,个案发起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偶然因素。但若综合而看,却与一国的经济贸易形势有着深刻内在联系。
  据WTO统计,1995-2002年,美国共发起292起反倾销调查,是反倾销最主要用户之一,使用频率仅次于印度,此间,美国平均每年货物贸易逆差占货物进出口总额的19%。尽管相同时期内美国作为一贸易大国也受到他方发起的115次反倾销调查,但巨大贸易赤字决定了美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数量大大高于其成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数量。同样,同期反倾销制度最大用户的印度,此间也处于贸易逆差地位,每年货物贸易逆差占货物进出口总额的9%。
  鲜明对比的是,1995-2002年,日本仅仅发动反倾销调查2次,而此间日本恰是一个贸易出超国家,平均每年货物贸易顺差占货物进出口总额的11.6%。
  以上粗略的考察证实,随着关税功能的削减弱化,反倾销制度在调控进出口顺逆差局面中的作用不禁间日益增强。在WTO多边体制下开放市场,能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最终确实能给各成员带来福利,但是,不排除在该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产业的过渡冲击,而反倾销制度为主的贸易政策工具正是提供了对过渡进口、失控逆差“辛热解表”的良方。
  2、对特定产业企业的“及时雨”效应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征收反倾销税,尽管这对国内消费者、下游企业的影响是复杂的,但毫无疑问将使申请调查的产业企业在短期内受益。特别是,当调查所针对的倾销行为是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试图以低价驱逐其他竞争者,也就是出现反倾销制度与竞争法的交集——两者都禁止的“掠夺性”行为时,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和法律效果都将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在某些初步发展的幼稚朝阳产业,这种实例尤其明显。
  例如,我国邻苯二酚产业属高技术产业,该项技术是我国经过三个“五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自主知识产权,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成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唯一的该产品生产企业扼杀在摇篮中。2002年3月1日我开始的反倾销调查最终使产品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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