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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制度的代价和效应分析

  二、困境:制度实践的失控与制度设计的缺陷引发的争论
  反倾销制度的日益扩散使人人自危,进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在WTO多哈回合的规则谈判中,反倾销议题上形成了出口方集团(反倾销制度受害者)和进口方集团(反倾销制度使用者)针锋相对的局面。前者是日本、韩国等贸易出超国家和依赖出口发展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的26个成员的“联谊小组”,他们提出,反倾销措施日益扩散,已蜕变成为过渡保护国内产业,而非制止不公平贸易的机制,因此谈判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避免反倾销制度的过激与滥用。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进口方集团则强调保持反倾销制度在内的贸易救济制度的有效性,反对任何实质性修改。
  争论不仅仅在制度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即便就是在坚决使用反倾销制度的美国内部,我们也很容易听到对该制度的强烈质疑和抨击。2003年,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卡托研究所、美国企业家协会等3家知名机构接连发表力作对美国政府的反倾销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批评。国家经济研究局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自由裁量权的演变》的报告中指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人为提高了被诉企业倾销幅度,严重扭曲美国反倾销调查结论,为此呼吁细化WTO《反倾销协定》,遏制类似美国商务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卡托研究所更在《重塑反倾销协定:WTO谈判的路线图》中指出美国政府反倾销制度的使用已经与该制度的目标背道而驰,质疑美国政府反对修改规则的立场,详细提出21条修改方案。美国企业家协会出版的《高科技保护主义:反倾销制度的非理性》则通过对美国在高级计算机、平面液晶显示器、半导体和钢铁四大高科技领域反倾销案的实证分析,表明反倾销非但没有促进上述产业,反而让美国的消费者和整体经济付出高昂成本,由此呼吁美国政府慎重反倾销调查。
  对反倾销制度使用的质疑,与近年反倾销的扩散使人人自危有着直接的联系,但究其根源,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逻辑矛盾是引发争论的根本原因。反倾销制度的旗号是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即反对 “倾销”行为。“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正常价值,实质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的价格差异。反倾销的立足点就在于假设这种价格差异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另一法律体系——竞争法来衡量的话,并不是所有的价格差异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竞争法认可大多数的价格差异行为,因为这就是竞争。所以,不难理解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对将价格差异行为一棍子打死的反倾销制度的深恶痛绝。
  不过,反倾销制度的目的也就在于将从竞争法、经济学角度看合理的一些行为扣上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口号,让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有口实在双赢的市场开放进程中保护那些付出代价的产业。事实上,当反倾销制度更多地被称防卫工具(DEFENCE INSTRUMENT),救济政策(REMEDY POLICY)时,不难看出其制度设计取向上对纯粹公平、经济理性的善意“背离”或是有意“矫正”。正如,2001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佐立克在参议院的就职演讲说,“只有建立国内公众对自由贸易的支持,才能获得自由贸易的好处,为此,必须强有力并迅速地执行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贸易救济制度”。换而言之,为了得到自由贸易的好处,有时候必须诉诸保护主义手段;只有安抚受损的群体,大家才能分到更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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