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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二)

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二)


王岳


【关键词】卫生 行政 行政许可
【全文】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增强公众对国家的信任
  [案例] 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某娱乐中心,是一集娱乐、迪厅、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营单位,市卫生局经过审批颁发给该娱乐中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该娱乐中心迪厅与卡拉OK厅营业后的不长时间,周边的居民就反映该娱乐中心噪音扰民,特别是夜晚的噪音更大。市卫生局接到居民投诉后,来到现场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该娱乐中心建在居民社区内,非常不宜搞夜晚娱乐活动。市卫生局遂撤销了对该娱乐中心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经济补偿。
   [评析]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项原则最先适用于因授益性行为的撤销造成相对人既得利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此后,这项原则经该国宪法法院不断引用,逐步成为宪法层次的法则,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亦有拘束力。借鉴国外经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己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以违法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确需撤销的,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行政机关如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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